[0]年产5万吨灌装食用油脂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年产5万吨灌装食用油脂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
标段编号 | ****002001 | 标段名称 | 年产5万吨灌装食用油脂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油罐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期项目油罐及工艺管道施工项目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5年3月14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5年4月9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公告信息 |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年产5万吨灌装食用油脂生产技术改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金开备〔2024〕9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年产5万吨灌装食用油脂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油罐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期项目油罐及工艺管道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开发区宁淮大道3号。 2.1.2招标范围:主要建设内容为采购油脂储存、工艺管道、计量设备等设备。(详见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 2.1.3合同估算价:约450万元。 2.1.4工期要求:50日历天。 2.2质量标准: 合格 。 2.3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付合同价款的20%,竣工验****审计局审计价款结清余款。 注:根据《关于在全市公共**交易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数字人民币的通知》(淮协调办【2023】33号)要求,本项目工程款支付形式建议采用数字人民币支付:发包人须在基本账户下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ID),向承包人数字人民币钱包(ID)支付项目工程款。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3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执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有效期内),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6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3.企业自2022年3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360万元及以上类似油罐建设项目施工业绩。 特别说明: (1)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3.1至3.9项所需提供的资料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的条件,如果以上条件有其中一项不能满足,则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将不能通过,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阶段。以上3.3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格式中承诺书(一);3.5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格式中承诺书(二); 3.6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格式中承诺书(三) (3)投标人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递交,纸质文件将不作为审查对象。 (4)在评审时如发现造价锁号、MAC码一致,既视为围标串标,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5)本项目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在公共**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人。 (6)投标保证金:本工程保证金人民币0元。 (7)图纸获取地址为:投标申请人直接在招标文件下载系统中下载,下载地址:**市公共**交易网。 (8)其他特殊说明事项 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下不良行为,公示1-3个月: 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 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1个月; 企业一年内4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公示1个月;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3个月。 2)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如发现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施工的,可以立即无责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清退其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对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将依法追偿。 3)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撤销投标、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放弃中标资格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并依法予以处理。 4****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办公室《****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活动的通知》,投标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在**建设工程招标网、**市公共**交易网发布。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市公共**交易网。 4.3投标申请人直接在招标文件下载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未在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CA办理程序及资料详见: **市公共**交易网。CA证书办理点:**市**路16****交易中心二楼大厅;CFCA认证联系人:孙工,联系电话:133****8831;国信CA认证联系人:何银平,联系电话:189****7879;网上操作如遇技术问题,电话:****503300。 5.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5年4月9日上午9时30分。 5.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潜在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 5.3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至指定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招标网、**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 招 标 人:**** 地 址:**县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38****7603 招标代理人:**** 地址:**县园林南路288****中心三楼中庭) 联系人:陆工 联系电话:189****7386 10.监督电话:0517-****05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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