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和透析桶回收处置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和透析桶回收处置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
3、本项目最低限价:未被污染塑料输液瓶(袋)1.20元/公斤(玻璃瓶免费回收),透析桶1.5元/个;报价低于最低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4、采购需求:
(1)供应商需对****使用后未被污染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药瓶和透析桶等塑料类制品及玻璃瓶回收处置;本项****医院近期用量情况进行的预估,仅做参考,废品总量随院方业务变化起伏。供应商须在报价中充分考虑此项因素,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可能存在实际回收数量少于预估数量的情况,供应商不得对此提出疑议。
(2)供应商负责提供收集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和透析桶包装材料给****分类打包;供应商回收需自行提供所需的一切耗材和工具,如编织袋、塑料袋、扎带、专用推车、地磅、弹簧秤、交接记录本(病区及暂存处用)等,确保数量充足,性能良好,回收处置符合规范要求。
(3)供应商负责将打包好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和透析桶定时装卸和运输;
(4)当暂存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和透析桶超出暂存设施最大储存量的3/4时,供应商必须及时清运;原则上至少每半个月清运一次,如遇上级检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人要求临时增加清运次数,供应商需无条件配合。
(5)供应商在回收过程中要规范停车,保障医院消防通道的畅通。在合同约定的废品回收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保险费、汽油费、维修保养费、人工费等)均由供应商负责,交通事故导致运输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所造成的费用与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6)供应商在废品回收服务过程中若因服务态度恶劣、发生争吵、不规范停车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投诉,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罚金应在1****医院财务科。
(7)供应商应诚实合法经营合同约定的废品回收服务,****医院许可的物品,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罚金应在1****医院财务科,情况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8)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废品回收服务的过程中发生被媒体曝光或影响采购人公众形象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由此产生的损失及消除影响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9)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合同内容,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在服务期内,供应商任何重大变动或法律事宜均应通知采购人。
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贰年;
6、付款方式:每月中标方根据实际回收量与院方按中标价结算费用。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见附件1,加盖公章);
2.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报价单位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资质);
4.报价单位必须提供项目环评批复和项目验收证明;
5.报价单位必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
6.报价单位必须提供**省内业绩资料不少于2份。
(二)特定要求
1.报****省商务厅、****信息化厅、省卫健委推荐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名录内(需提供文件复印件)。
2.报价单位必须在近三年内未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处分。
3.报价单位具有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书(报告中要明确有:玻璃瓶、输液瓶袋、塑料制品的回收处置范围。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须提供);
(三)报价资料
1.报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报价单位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证明,排污许可证,业绩资料,未受处罚承诺书。所有复印件均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独封装,并将所有原件带来核查。无原件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单需盖公章及签字(见附件2)
3.报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7日下午5:00时(除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2、报名地点:****总务科(**县神华大道160号),联系人及电话:陈老师0517—****8698 。 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名材料,开标时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并原封退回。
四、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2025年4月9日9:00时;
2、开标地点:****门诊四楼谈话室。
五、定标方式:
本次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和透析桶两者相加总价报价最高者中标。
六、特别提醒:报价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应连续登陆:(https://www.****.com/)****网站查看采购信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报价人未能及时登陆查看,由此造成的报价无效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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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