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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1767 通信地址:****胥**路5号 联系人:****环境局****管理科 | |||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对苏聚建筑节能****公司高端节能门窗制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高)建〔2025〕11号 | 2025.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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