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白帝**路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白帝**路建设工程 | |||
标段编号 | ****001001 | 标段名称 | 白帝**路建设工程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5年3月31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5年4月16日 | |||
工程类型 | 市政工程施工 | |||||
公告信息 | 白帝**路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白帝**路建设****发展局以 丰经发许可[2024]10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县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白帝**路建设工程 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具体位置:白帝**、支农路西、**路东。 2.1.2建设规模:计划**1条长约1501.34米的城市支路,红线总宽度34米,为双向四车道,设计行车速度30千米/时。配套交通、排水、路灯、绿化等附属工程。 2.1.3 合同估算价:约3888.40万元。 2.1.4工期要求:30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2.1.5质量要求:合格。 2.1.6其他:本工程共分为一个标段。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土石方、道路、交通、排水、绿化、路灯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 资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是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拟派)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项目负责****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项目负责****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任一职务。(已在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视为有在建工程)。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名,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及职责分工,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所有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外)以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为准,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 3.5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是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6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关于在公共**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是指联合体所有成员)。 3.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是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录入“**市公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3.9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是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应提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注: (1)信用服务机构需在**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申报信息,并在“信用**”网站公示。 (2)信用报告需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 (3)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告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使用地,并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在相应网站公示报告,若因未及时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第三方信****管理部门为**信用管理机构,监督电话:0516-****0092、0516-****1244、0516-****5971)。 3.10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 6 号),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是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 3 月 31 日至2025年 4 月16日09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公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221.****.226:8000/tpbidder)”免费获取。 4.3投标人自主选择任意一种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生成投标文件时需支付工具使用费,收费标准见"**市公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221.****.226:8000/tpbidder)"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下载"栏。 5.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5年 4 月 16 日09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 合理低价法 ,评标细则为: 投标人投标报价: 94-96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4-6分 7.1投标人投标报价 7.1.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 95%-98%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95%-98%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 65%-85%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 95% ;(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100%)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专家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7.1.2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 0.6 分,每高1%扣 0.9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计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7.2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7.2.1本标段****住建局公布的评标当日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取(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动态查询系统“网址为http://120.****.7.227:5080/a/archives/archivesMainScore/queryMainList”中评标当日公布的信用分为准) 企业信用分占评标总分值的取值为 G 值,G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企业参与投标的信用分值为 X,X 值计算方法为企业参与项目投标时企业信用考核公布得分百分比与 G 值的乘积,得分为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如企业考评分为 77.54,G 值为 6 分,则该企业参与投标信用分值为 77.54% ×6=4.65);投标报价分值依据 G 值作相应调整(如 G 值取值 6分,投标报价分值则为 94分)。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是指联合体牵头人市场信用评价。 友情提醒:投标人自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动态查询系统”核查相关信息是否正确。 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cn/jszb/)、**市公共**交易平台(http://ggzy.****.cn/)”上发布。 9.其他9.1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9.2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980000。 10.联系方式招 标 人:**** 地 址:****大道322****中心 联 系 人: 宋科长 电 话:0516-****9952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广场钻石国际D座12楼 联 系 人:李静 电 话:0516-****0060 2025年3月31日 | |||||
相关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