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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镇西康路及华黄路道路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
**省**市**
发布日期:2025-04-15 16:23
项目编号:XZP202****500242
项目名称:**华山镇西康路及华黄路道路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
招标条件
**华山镇西康路及华黄路道路改造工程(招标项目编号:****),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24.982046万元,招标人为;****,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 / |
范围 | **华山镇西康路及华黄路道路改造工程; |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3.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4.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 (1)由采购人查询信用信息。 (2)查询渠道包括: ①“信用中国”网(https://www.****.cn/);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n/); ③“信用**”网(http://credit.****.cn/); ④“信用**”网(https://www.****.cn/); (3)截止时点(查询环节):评标结束前; (4)响应单位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需留存,并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 (6)信用评价结果查询:采购人按照财政部要求在信用审查环节完成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评价结果参考期限从项目开标之日前3年起算。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 2025-04-16 09:00 至 2025-04-22 17:00 |
获取方式 | (一)时间: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22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方式: 请投标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至**金地****艺术中心二楼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必须属实,如有虚假,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拒绝其参加投标活动。全部资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磋商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联系电话:158****5600。 本磋商文件不得转让,没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 2025-04-28 14:30 |
递交方式 | 现场提交 |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 2025-04-28 14:30 |
开标地点 | **金地****艺术中心二楼第一开标室 |
其他
(一)响应文件的接收
1.线下响应文件接收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4月28日下午14:30) 前。
(二)询问和质疑
1.****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质疑和投诉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潜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接收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158****5600 地址:**金地****艺术中心二楼。
(三)响应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响应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及其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及其附件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及其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终止采购
终止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说明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六)采****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发展等。
监督部门
****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政府
联系人:朱主任
电话:151****2267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
地址:**金地****艺术中心二楼
联系人:李经理
电话:158****5600
电子邮件: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招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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