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服务
商机服务

招标查询

查预告 查招标 查中标

VIP项目

千里马项目信息

拟在建项目查询

正在报批、立项中的项目

商机推送

微信、邮件实时接收最新动态

企业智能管理

业务统一管理、商机自动分配

企业商情分析

潜在客户、竞争对手历史数据分析

标讯发布

发布招标信息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推荐招标专区

专属招标专区,提升信息曝光量

更多服务

找人脉

专业团队精确定位项目联系人

拓客宝

定位优质潜客资源

人脉通

拓展您的人脉资源

渠道宝

AI大数据帮您高效拓展渠道

数据商城

分行业商机分析、供应商筛选

数据定制

数据维度定制、BI、API定制等

|

企业套餐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中路101号的4层高楼栋中第一层部分及第三层整层招租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市**区人民中路101号的4层高楼栋中第一层部分及第三层整层招租

信息时间:2025-04-23

挂牌价:40

保证金:元

newcq

报名开始时间:2025-04-23

报名截止时间:2025-05-08

项目名称 **市**区人民中路101号的4层高楼栋中第一层部分及第三层整层招租
项目编号 ****
挂牌期限 2025年04月23日至2025年05月08日
出租方名称 ****
招租资产情况 房地产类
房屋坐落地址 **区洛社镇人民中路101号
房产证号 锡房权证字第HS****661017-1号 土地证号 /
房屋面积(㎡) 3446.64 土地面积(㎡)
招租面积(㎡) 866.6
房屋用途 商业 土地性质 划拨
其他
招租用途 美容等服务行业
招租底价 40万元/年 租金年递增率 每3年租金递增3%
招租期限
(年)
10
特别事项

/

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 10 】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禁止从事行业:噪音,污染,扰民行业;法律法规不允许从事的行业。

一、租赁标的

1、承租人承租出租人所有的坐落于**市**区人民中路101号的4层高楼栋(以下简称“该楼栋”)中第一层及第三层(以下简称“租赁标的”),其中:第一层建筑面积为256.4㎡,第三层建筑面积为610.2㎡。

2、承租人租赁用途:美容等服务行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

3、签订租赁协议时,承租人已全面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对租赁标的规划手续、办证情况、权属性质、消防现状等均充分尽调,对建筑物结构、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等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充分尽调,充分知悉并确认该楼栋屋顶存在渗漏问题及修复需求,承租人接受并愿意按现状承租租赁标的,并同意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履行对该楼栋的装修改造义务。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10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出租人于起租日按租赁标的现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标的,交接完成后双方签署《租赁标的交付确认书》。

2、免租期3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起算。承租人应自起租日起6个月内按照租赁协议第6.1条第一款约定履行完毕对租赁标的的以下装修改造义务:(1)屋顶维修:承租人应按国家建筑防水标准对该楼栋屋顶进行全面维修,确保该楼栋屋顶符合正常使用标准且无渗漏,并取得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水验收合格报告(以下称“屋顶维修”);(2)电梯加装:承租人应在该楼栋第1至4层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载客电梯,确保通过特种设备验收,并依法办理完毕消防、环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全部手续(以下称“电梯加装”)。

因“屋顶维修”、“电梯加装”而产生的装修改造费、检测费、手续费等全部费用(以下称“该投入”)由承租人承担,且该投入总额(以出租人指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应不低于300万元。若该投入总额低于300万元的,承租人应以现金形式向出租人补足差额部分。

免租期内承租人无需支付租金,但应承担水电费等使用租赁标的产生的费用。

3、租赁期内,租赁标的发生产权转移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金

租金不含水电费等使用租赁标的产生的费用,免租期结束后每3年租金递增3%。

租金先付后用,免租期满后每12个月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承租人应于每个租金缴纳周期开始前10日将相应租金给付出租人,出租人于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后10日内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租金含税价不变,出租人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协议提前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个租赁年度的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月租金标准=所属租赁年度租金标准/12,日租金标准=所属租赁年度租金标准/365。)

2、物业管理费

租赁标的物业服务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3、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水、电、通讯、互联网接入费、天然气(若有)等因使用租赁标的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及费用

如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政府部门要求处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租赁保证金

1、承租人应在租赁协议签署后向出租人支付10万元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向承租人开具收据。

2、除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要求将租赁标的返还出租人并经出租人验收通过、承租人结清相关费用后30日内,出租人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人。

五、承租人装改要求

1、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第2.2.2条约定对该楼栋进行屋顶维修、电梯加装前,须向出租人书面提交包括设计、范围、工艺、用料等内容在内的装修改造方案,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可实施,出租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承租人的装修改造方案。若相关装修改造方案未事先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即实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除前款约定的承租人按照第2.2.2条约定对该楼栋进行屋顶维修、电梯加装的情形外,若承租人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的,须事先向出租人书面提交装修改造申请,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书面提交包括设计、范围、工艺、用料等内容在内的装修改造方案,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可实施。若相关装修改造未事先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2、承租人装修改造中的设计、施工、消防、安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的装修改造应在不影响原有建筑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出租人的公共区域装修、租赁标的外立面等前提下进行。

3、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承租人应****政府部门的管理,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约定进行装修改造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停工整改。装修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承租人若需利用租赁标的安装广告标识或进行宣传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时承租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报批及备案手续。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动租赁标的消防系统。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进行二次消防改造,相关报审报验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六、使用与维护

1、承租人应合法合规开展经营等活动,遵守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否则产生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此给出租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人因经营等需要需办理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办理,出租人予以配合。无法获得行政许可或无法通过行政审批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出租人负责对租赁标的范围内建筑物主体结构进行维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人应予配合;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范围内除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部分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并负责该楼栋屋顶的维护维修及该楼栋1至4层所加装电梯的管理、维护维修、年检等并承担费用。

4、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要求保持租赁标的、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的安全、卫生和清洁,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标的及其装修、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等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至原状并承担费用。由于相关设施老化、损坏、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出租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保证租赁标的、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处于正常可使用的状态。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标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租赁标的、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若租赁标的、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人有权通知承租人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期间由责任方予以修复,责任方不予修复的,出租人有权代为修复。若承租人未按出租人要求停止使用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租赁标的交还

1、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承租人应当搬离承租人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等资产(不含加装的电梯),恢复原状;加装的电梯和不可移动的装修改造等资产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搬离、拆除导致租赁标的或该楼栋其他部分损坏的,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损失。

2、承租人应于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后3日内按照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标的并配合出租人办理所加装电梯的管理交接手续,租赁标的、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应当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租赁标的应清场交还出租人(出租人要求保留的资产除外);否则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租赁标的内的遗留物,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应于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3日内办妥注册地址的工商变更或工商注销手续。

4、承租人履行完毕前述第1至3项应提请出租人验收,出租人应在承租人提请验收后的合理期间验收,验收符合租赁协议约定的交还标准的,由双方签署租赁协议附件三:《租赁标的交还确认书》。承租人未按约交还租赁标的的视为未交还租赁标的。

5、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承租人逾期将租赁标的交还出租人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占用费。

八、协议解除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补足租赁保证金,或解除租赁协议并没收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的;

(2)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达20日的;

(3)自起租日起20日内未与出租人办理交接手续;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改造的;

(5)承租人经营等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出租人通知后未在出租人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6)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任一约定,经出租人催告后30日内未整改完毕的。

2、因规划调整、市政建设、实施政府项目需要或出租人自用的原因,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搬离;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第八条约定交还租赁标的,出租人对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约定进行的不可能移动装修改造按照出租人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补偿,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或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改造不予补偿。如遇拆迁、征收等情形下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补偿责任的,由负有补偿责任的第三方相应补偿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3、承租人享有免租期的,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协议不再履行的,出租人不对“屋顶维修”和“电梯加装”予以赔偿或补偿。

九、违约责任

1、若承租人存在租赁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不论出租人是否解除协议,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每次违约按起始租金标准计算1个月租金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承租人逾期给付租金或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出租人有权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承租人加收违约金。

十、责任免除

1、租赁期限内,非因出租人过错,租赁标的的水、电、燃气、采暖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公共设施停止运作,出租人无需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亦无需减免承租人租金及其它承租人应付费用;因出租人过错导致租赁标的的水、电、燃气、采暖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公共设施停止运作超过15天的,出租人视情况给予承租人适当的租金减免补偿,具体减免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承租人应自行负责租赁标的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出租人不对盗窃、来自第三方的人身伤害等事件承担责任,但应配合承租人向直接侵权方维权。

其他说明

1、资产状态:空置

2、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否

3、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则信息发布终结。

4、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承租人,详见附件2:《报价须知》。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招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先****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招租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招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6、意向承租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将下述材料准备好后上传到系统里,并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承租方操作手册》):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4)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签字)

7、交易服务费收****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联系方式 出租方 交易机构
联系人 谈女士 联系人 孙经理
电 话 0510-****0709 电 话 0510-****9380
附件(6)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4-23
招标公告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中路101号的4层高楼栋中第一层部分及第三层整层招租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