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 |
项目名称 | 年产3500吨农药复配及年产500吨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项目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高资街道创业路2号现有厂区内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不新增用地,改造现有厂房,保留现有的2条固体制剂生产线,**1条固体制剂生产线和2条液体制剂生产线,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公辅工程,建成后全厂形成固体制剂1000吨/年、液体制剂2500吨/年的产能。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质检废水、滤筒清洗废水,生活废水和食堂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进入污水设施(沉淀除杂+SBR处理工艺)处理后****经济开发区****公司处理,接管标准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24)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经济开发区****公司接管限值要求。 (2)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质检废气,工艺废气主要为包装、投料、混合、出料、捏合、造粒、烘干、筛分、检测、自动化包装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滤筒除尘、布袋除尘、水喷淋工艺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一级喷淋处理后排放。质检废气通过万向罩、通风橱收集后排放。有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值。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公众参与情况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8102 通讯地址:**市冠城路8号,****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5年5月22日—2025年5月28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