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东、规划港兴**、长青路西、永达**(新洋板业地块二)地块位于**市******社区,地块**长青路,南至草场河,西至**路、北至空地,地块面积为26987m2(约40.5亩)。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和住宅,后建立******公司。根据《**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02单元)》,该地块后期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住宅和******公司,目前企业已停产,地块内厂房已全部拆除,地块内堆放有厂房拆除产生的砖渣、泡沫。
地块历史上存在******公司,主要生产竹木复合集装箱底板。根据前期资料收集,企业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经识别,地块内的潜在污染物包括为甲醛、苯酚和石油烃。
地块周边区域500m范围内主要存在11家生产企业。其********公司位于地块西北侧315m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可通过大气沉降方式对地块产生潜在环境影响,识别出特征污染因子包括酸性物质、甲苯、苯胺、氨氮、砷、铅、汞和苯并[a]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产生的废水和固废可能通过地下水迁移的方式对地块产生潜在环境影响,识别出特征污染因子包括六价铬、铅、砷、钴、钒、石油烃(C10-C40)、苯、甲苯、氯苯、苯乙烯、2-氯酚、乙苯、间 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1,4-二氯苯、萘、2-甲基萘、菲、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胺、二苯并呋喃、咔唑、邻甲苯胺。
****修理厂和****公司经营或生产过程中固废可能通过地下水迁移的方式对调查地块产生潜在环境影响,识别出企业的特征因子为石油烃。其他8家企业生产过程不涉及有毒有害废气排放,且与调查地块相隔通扬**,故判断企业生产过程对调查地块潜在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进一步了解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2)监测点位布设及样品检测
********研究院****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制定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于2025年4月30****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于2025年5月4日-2024年5月8日进行现场样品采集,现场工作单位有********研究院****公司(调查单位)、******公司(钻探单位)和****(采样单位)。2025年5月5日-5月14日,委托****和实朴检测技术****公司对指标进行检测,其中实朴检测技术****公司对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中的邻甲苯胺进行检测,****对本项目其他指标进行检测。
本地块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和系统布点法结合进行采样点布设,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5个(含1个土壤对照点),地下水采样点9个(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地表水采样点2个和底泥采样点2个。S1土壤采样点和W1地下水监测井钻探深度为16m,其他采样点钻探深度为6m。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检测68份土壤样品(含7份平行样)、12份地下水样品(含2份平行样)、3份地表水样品(含1份平行样)和3份底泥样品(含1份平行样),除此之外还有3个运输空白样和3个全程序空白样。
本次土壤检测项目包括:①pH值、GB36600-2018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②地块特征污染因子:甲醛、苯酚、氨氮和石油烃(C10-C40);③针对靠近原**醋酸化工(北)地块的土壤采样点S1,补充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2-甲基萘、菲、二苯并呋喃、咔唑、邻甲苯胺等指标。
本次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①pH值、GB36600-2018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②地块特征污染因子:甲醛、苯酚、氨氮和石油烃(C10-C40);③针对靠近原**醋酸化工(北)地块的地下水监测井W1,补充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2-甲基萘、菲、二苯并呋喃、咔唑、邻甲苯胺等指标。
本次地表水和底泥检测项目包括:①pH值、GB36600-2018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②地块特征污染因子:甲醛、苯酚、氨氮和石油烃(C10-C40)。
(3)检测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重金属8项(铜、镍、铅、镉、砷、汞、钴、钒)、有机物1项(甲醛)、无机物1项(氨氮)和石油烃(C10-C40),其余指标均低于检出限。各项检出指标检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出中重金属7项(砷、汞、镍、镉、铜、钒、钴)、无机物1项(氨氮)和石油烃(C10-C40),其余指标均低于检出限。W4地下水采样点氨氮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IV类水质标准,其余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IV类水质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
地表水样品检出重金属4项(砷、镍、汞、铜)、无机物1项(氨氮)和石油烃(C10-C40),地表水石油烃(C10-C40)无评价标准,其他指标检出值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V类水质标准。
底泥样品中检出重金属6项(砷、镉、铜、铅、汞、镍)、氨氮和石油烃(C10-C40),各因子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
(4)主要结论
**路东、规划港兴**、长青路西、永达**(新洋板业地块二)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和有机物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W4采样点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但为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其他指标检出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及相关标准限值。
综上,**路东、规划港兴**、长青路西、永达**(新洋板业地块二)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第一类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