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陈桥街道九圩港路685号,成立于2023年4月28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从事电子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
《****年产锂电池电极材料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4年7月4日取得了**市**区数据局批复(批复文号:崇数据批2[2024]66号),该项目于2025年2月完成环保竣工自主验收。
2025年2月28日,企业首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2025-02-28至2030-02-27),目前暂未进行变更、延续、重新申领等。
根据验收内容,环评中拟建设1条正极片回收利用生产线和1条负极片回收利用生产线,从废极片中进行铜米、铝米、石墨粉、正极粉的回收。项目实际建成2条正极片回收利用生产线,在设备种类数量均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对应减少原辅材料种类,仅回收废磷酸铁锂电池正极片2500t/a。因此,产品方案由环评中的铜米436t/a、铝米557t/a、石墨粉1744t/a、正极粉2230t/a,变为生产铝米250t/a、正极粉2250t/a,整体产能为年产锂电池电极材料2500吨,产能减少,设备不变,生产时间缩短。废气治理设施设置如下:撕碎、烘干、破碎、一次筛分过程产生的废气已建设2套“脉冲除尘+碱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进行有效处理;一次粉碎、二次筛分、二次粉碎、三次筛分过程产生的废气已建设2套“脉冲除尘器”进行有效处理。
目前设置的2套“脉冲除尘+碱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主要用来处理含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因子的有机废气,实际正极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因子,废气主要因子为颗粒物、氟化物,同时考虑到高昂的运行成本,企业急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简化,使其更加贴合企业目前运行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次验收后变动为2套“脉冲除尘+碱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变更为2套“脉冲除尘+碱喷淋”装置。
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经对照,本次变动属于环境保护措施变动之一,同时此项目变动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可界定为验收后变动。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变动属于三十九、废弃**综合利用业-42、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其他,本项目仅为废气治理设施变动,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评登记表,不纳入环评管理。
本次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范围为废气治理设施变动(2套“脉冲除尘+碱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变更为2套“脉冲除尘+碱喷淋”装置),不涉及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的变化,不影响产品种类和产能,环境保护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总量,也未导致环境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增加。
对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次变动亦不属于文件中所列举的重大变动范畴。
针对本次分析范围内存在的验收后变动,我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整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要求,编制《****验收后变动影响分析》报告,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与原环评报告、验收报告共同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并同时对排污许可进行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