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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9511
通讯地址:****开发区通港路1号****206室
建设单位 | 国****公司****公司 |
项目名称 | ****石桥220****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 |
编制单位 | ******公司 |
报告类型 | 报告表 |
批准文号 | 镇经开生应审〔2025〕3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5月30日 |
批复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