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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通市海门区E4地块城市更新项目(解放路南、静海路西地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资格后审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3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体育场及周边地块项目
标段编号 ****009001 标段名称 **市**区E4地块城市更新项目(****、**路西地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
工程类型 施工

**市**区E4地块城市更新项目(****、**路西地块)景观工程二标段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市**区E4地块城市更新项目(****、**路西地块)****行政审批局以 项目代码:2205-320684-89-01-251643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景观工程二标段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位于**市**区人民**、**路西;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551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9328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商业综合体、开发住宅小区、特色美食街和还迁住宅楼。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6847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90850平方米;

本标段景观工程为项目图纸范围内,除10#楼前场、10#****学校运动场以外的所有景观工程。

2.1.3合同估算价:约1896万元;

2.1.4工期要求:工期150日历天。具体进场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书面通知为准。

(1)9#楼综合体及周边,15#还迁及周边,步行街10#后场南段及周边:工期120日历天;

(2)步行街雕塑:工期45日历天;

(3)住宅1#、2#、3#、5#、6#、7#楼及周边:工期150日历天。

2.1.5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项目图纸范围内,除10#楼前场、10#****学校运动场以外的所有景观工程,包括:(1)9#楼综合体及周边;(2)15#还迁及周边;(3)步行街10#后场南段及周边;(4)住宅1#、2#、3#、5#、6#、7#楼及周边;(5)与周边市政道路衔接施工;(6)步行街雕塑。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园林绿化施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

注:1、园林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2、工作经历按实际从事专业管理工作时间起算,可参考学历证书颁发时间或其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确定。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 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5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11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并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注:①建设单位发包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②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景观绿化工程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的施工业绩;

③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景观绿化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另行专业分包的施工业绩(或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另行专业分包的施工业绩),本业绩认定为专业分包单位的业绩;

以上①、②、③均可视为符合业绩要求。

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提供的业绩由建设单位发包的景观绿化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上述业绩材料中,时间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签署的最晚时间为准,如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中未体现竣工验收日期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均未明确的不予认可。

(2)提供的业绩为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景观绿化工程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建设单位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以上四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上述业绩材料中,时间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签署的最晚时间为准,如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中未体现竣工验收日期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均未明确的不予认可。

(3)提供的业绩为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景观绿化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另行专业分包的(或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另行专业分包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以上四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上述业绩材料中,时间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签署的最晚时间为准,如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中未体现竣工验收日期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分包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分包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均未明确的不予认可。

(4)证明材料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须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能体现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佐证材料。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应当提供经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

√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 2 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企业近 1 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投标人或者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 5 月 30 日至2025 年 6 月 23 日09 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5年 6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R综合评估法(两阶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招标网、****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9.特别提醒: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省全面应用统一主体库,**市主体信息库同步关闭。请各主体方及时在“**省公共**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完成注册、企业信息管理等工作,避免影响正常参与公共**交易活动(具体详见http://ggzyjy.****.cn首页--通知公告--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全省统一主体库咨询电话(1.全省统一主体库技术支持:025-****8675.2.**市公共**交易平台技术支持:0513-****5900.)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招标代理

****

地 址

**市**区**中路1398号

地 址

**区丝绸路919号

联系人

许先生

联系人

朱先生

电 话

0513-****3596

电 话

159****5955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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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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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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