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05-30 18:13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可穿戴式视听终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市锦溪镇锦荣路555号 | **** | ****公司 | ****拟在**市锦溪镇锦荣路555 号租赁******公司厂区实施异地扩建。项目建成后,年产700万套高端蓝牙耳机。 | 1.本项目纯水制备的浓水用于仪器初道清洗,纯水用于试剂配制及仪器后道清洗,清洗废水作为实验废液,循环水冷却水采用多介质过滤、精密过滤、RO浓缩、蒸发结晶处理工艺,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水厂有限公司,执****处理厂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打样测试(镭雕)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实验室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通风橱、万向集气罩收集经滤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DA001)排放,镭雕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后与包装清洁、喷码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滤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两根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涉锡焊接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滤网过滤后与涉锡焊接、耳机组装、清洁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滤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三根排气筒(DA004、DA005、DA006)排放,涉锡焊接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滤网过滤后与涉锡焊接、座充组装、热熔焊接、固化、清洁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滤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六根排气筒(DA007、DA008、DA009、DA0010、DA011、DA012)排放,镭雕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后与座充组装、固化、清洁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滤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两根排气筒(DA013、DA014)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3 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公司电线电缆设备制造项目 | 昆****开发区(花桥镇)顺扬路99号 | ******公司 | ******公司 | 拟购置车床、钻床、焊接机、清洗机等设备共45台/套,年增产25台电线电缆设备,建成后全厂年制造电线电缆设备75台(其中电线电缆设备30台、光纤电缆设备25台、控设备设计制造、工厂自动化管理数控设备设计制造20台)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切割、焊接、打磨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润滑油和切削液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喷漆晾干工段产生的颗粒物、喷漆晾干和清洗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收集后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 1 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公司钠电池研发项目 | 远创路601号3幢5层 | ******公司 | ******公司 | 研发能力层氧钠电池400只/年、储能钠电池500只/年、低成本钠电池400只/年、半固体电池200只/年,合计400kWh/年,仅用于内部研发测试,不外售 | 1.本项目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生活用水(冲厕等),搅拌机清洗废水产生的清洗废液、水喷淋产生的废液不外排,NMP冷凝用水及洁净系统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配料废气经车间通风口逸散,负极涂布烘干产生的氨、臭气、非甲烷总烃在风机带动下通过烘箱上面连接的管道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正极涂布烘干工序产生的NMP通过三级冷凝方式将气态NMP冷凝析出,剩余部分作为废气经排气筒排放,注液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通风橱微负压收集后无组织排放,激光焊接产生的烟尘经配套的除尘装置收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 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4 | **普罗****公司物流仓储设备智能制造项目 | **市张浦镇横贯泾**侧、垌坵江东侧地块 | **普罗****公司 | **金****公司 | 现由于企业经营策略变化,2025年企业重新调整规划,将2023年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拟全厂搬迁至**市张浦镇横贯泾**侧、垌坵江东侧地块,购置相关设备进行生产。本次进行分期建设,本项目为一期建设项目,仅涉及备案证内升降台、集成系统、悬挂输送线等产品的生产线建设。项目建成后,企业全厂设计生产规模为年生产剪式升降台1500台、集成系统(自动化机械设备零配件)3000件、悬挂输送线30套。 | 1.该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洗枪废水、切削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喷涂废气负压收集后经三级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脱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烟尘、打磨粉尘通过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CNC 加工废气通过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TVOC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