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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0513-****6872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 | 坐落 | 权利类型 | 面积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市汇龙镇五四村九组农民集体 | 320****00183JA00015W****0000 | **市汇龙镇五四村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2047.82 | 首次登记 | | **** 2025年6 月24日 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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