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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及《****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相关规定,现宣布以下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25年第7号)清册.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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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