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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总局〔2004〕第9号令)规定,现将截至2025年6月30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欠税公告清册(2025年第3号)(适用于企业或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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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