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15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时效性 | 有效 |
2025年7月1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高端精密铸件制造项目、**市******公司年产2000吨铸件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1日(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区飞达东路100号丰华国际大厦三楼A区
联系电话:0515-****7072
邮 箱:****@163.com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编制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高端精密铸件制造项目 | 盐****工业园区 | **** | 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年产7200吨高端精密铸件产品生产能力 |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至5月28****政府网站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市平华****公司(黄忠平) | ****公司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混入清下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表》确认的废水处理方案,蜡模冷却、蜡处理、蜡模清洗等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分别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园****处理厂处理。 ****公司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生产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制壳、熔炼、浇注、清砂、抛丸、打磨工段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切割燃烧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制蜡、脱蜡工段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焙烧炉、烘包器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厂区边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公司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要求,应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出入口、设施内部、装卸区域、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联网。 |
2 | 年产2000吨铸件项目 | **市****原种场 | **市******公司 | 项目拟投资1200万元,年产2000吨铸件 |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至7月11****政府网站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公司(马向东) | ****公司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等混入清下水管网。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作农肥不外排、远期待污水管网建成后接****处理厂处理。 ****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公司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