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公示公告 土地 公告 |
发布机构 | ****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5-06-24 |
文号 | **地呈〔2025〕4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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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地呈〔2025〕4号
2025年6月18日,****政府以苏政挂N〔2025〕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区来龙镇集体土地20.1945公顷(其中农用地20.194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5年度第1111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区来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居委会四八组集体农用地3.4601公顷(耕地2.7532公顷);
2、****居委会五组集体农用地8.3621公顷(耕地7.7905公顷);
3、****居委会六组集体农用地8.3723公顷(耕地6.943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4.0516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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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