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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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 **市周市镇横长泾路378号10号房 | **** | ******公司 | 年加工塑料制品10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其中苯乙烯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丙烯腈、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公司智能无线充电类产品生产线技改项目 | 锦溪镇锦裕路99号D3、D4厂房 | ****公司 | ****公司 | 利用现有租赁厂房,**市锦溪镇锦裕路99号立讯电子****公司D3、D4厂房,对2021年9月申报的原昆行审技改备〔2021〕56号中的无线传输产品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新购置设备约357台套,淘汰现有设备95台套。项目完成后年产3.7亿件智能无线充电线圈产品(用于智能手机,手表等智能终端产品组装)。 |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 2.D3厂房沾锡、焊接、条码打印废气经滤棉过滤预处理后与喷码、点胶、固化废气一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去漆废气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D4厂房新增1套废气处理设施,焊接废气经滤棉过滤预处理后、去漆废气经袋式除尘预处理后与喷码及其他有机废气一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限值;有组织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3 | 金洲精工****公司电子电路用微钻智能制造项目 | 昆****工业园双马路88号 | 金洲精工****公司 | ******公司 | 年产新增微型钻针14000万支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淀山湖****公司,执行**市淀山湖****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清洗废气经设备密闭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磨削油、液压油产生的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21)中型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