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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等规定。因**市绿****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我局拟于2026年10月27****公司排污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2026年10月20日—2026年10月26日
如有异议,请在注销日期前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逾期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27-****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