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0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关于****破产清算案 评估机构选聘公告 ****(****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2026年8月19日作出(2026)苏092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9月15日作出(2026)苏0924破16号决定书,****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为审慎、严谨、高效地推进****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对****资产的全面清查和价值评估,管理人拟采用竞争方式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选聘条件 1.本案的评估机构选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相应评估机构或**市破产管理人名册中评估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2.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选: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3.参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 4.参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参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债务人及其利益关系人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独立公正评估的利害关系。 二、评估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对****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具体如下: (1)实地查勘、盘点和核实****资产,评估资产的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协助管理人做好债务人资产的监管工作 (2)按期提供债务人破产清算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拟处理资产的专项资产评估报告(包括市场价值、清算价值)以及重整条件下的资产评估报告、清算条件下的资产评估报告; (3)对****抵押、质押、留置财产进行独立价值判断并以权利人为单位单独列示;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4)在****进入重整或破产程序后,****法院的要求,就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出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5)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评估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评估,报告中均需体现。在评估机构选定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评估工作并出具相关书面报告。 三、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 参加评估工作的意向书(原件); 2.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拟派遣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项目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破产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5. 应聘机构及从业人员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及不存在其他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书面声明; 6.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承诺书; 7. 参选机构服务报价以及最大折扣比例等事项。 以上所有材料请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加盖机构公章并密封,在报名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费用的支付 1. 报价均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即固定价格,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快递费、发票税费等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 2. 相关评估费用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列入破产费用且债务人****法院后支付。对于评估机构优秀的评估工作,管理人****人民法院。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评估机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通知。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1.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7日下午18:00止。 2. 接收材料地址:**省**县合德镇**西路7-9****事务所),邮政编码:224300,联系人:王中华 136****9877、杨银秋 178****6688。注意:书面方案确保在2026年10月27日下午18:00前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员收到。 3. 对未报名、入选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六、其他事项 1. 管理人将组织评审,综合考量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初步筛选一家适格的评估机构及一家备选机构,****法院批准后签订合同。如果报名参选机构仅有一家时,在符合全部报名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确定为中选机构。对于已报名未中选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通知。 2. 评估机构为开展工作期间的差旅、住宿、餐饮等事宜统一计入服务费用,不再另行报价、结算。 3. 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服务费用。 4. 参与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各机构自行承担。 5.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特发此函。 ****管理人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