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20000吨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及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市汇龙镇钱塘江路2900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二期4号楼1层;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编制人员:钱磊(035********000000252)
项目概况:
一、****经济开发区钱塘江路2900号,企业租赁**创谷****公司闲置厂房,购置配套设备进行电子专用材料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3745平方米,总投资10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2%。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CMP抛光液10000吨、光刻胶剥离液5000吨、显影液1000吨、清洗液2000吨、蚀刻液500吨和灰化后清洗液15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运营管理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结论要求及第三方技术评估建议意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生产所需设备、工艺及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清洁生产水平应基本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2.按照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生产废水配建工艺流程为“pH调节+高级氧化+絮凝沉淀”预处理设施,实验室高浓废液作危废收集处置;生活废水配建化粪预处理设施,所有废水均须纳管排放,纳管排放废水须符合《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标准限值。
3.严格控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优化废气收集处理方案,确保治理设施收集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上料、搅拌、包****实验室废气、危废仓库废气配建“收集装置+碱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1#排气筒”处理设施。项目设置工艺废气排气筒1根,高度不得低于15 米,处理设施的废气收集率、去除率不得低于《报告表》所列要求。本项目废气排放须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本项目所用清洗剂须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的标准要求。
4.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内布局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须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废滤芯、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光刻胶剥离液混配釜清洗废液、实验室清洗废液、空压机含油废水、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废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及处理能力的单位安全合法处理。
6.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重点防渗区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危废暂存区域、化学品仓库等特殊防渗区域,应采取地面水泥固化、环氧地坪等防治措施,有效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确保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的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7.严格按照《**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21〕3号)、《**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废水、废气排放口,标准化设置排放口及固废堆场标识标志,搭建大气监测固定采样平台。按照《报告表》环境监测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公开环境信息,重点监测厂界及环境敏感点的VOCs排放浓度。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贮存、使用等环节及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下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多、腐蚀性强、毒性大等具体特点,制订合理可行的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及应急物资,治理设施关键设备须“一用一备”。
四、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五、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生产工艺等如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须重新报批。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调试生产前应在国家环保自主竣工验收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生产调试期间须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联系地址:**市数据局投资管理股
联系电话:****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