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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10-21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公告 |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铝制精密零部件生产 | ****开发区刘伶台路8号 | **** | 项目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200平方米,租赁******公司闲置厂房,年产铝制精密零部件150万件。 | 2026年10月16****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一级C标准。 2.熔化废气采用半密闭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管道收集后通过15米高2#排气筒排放;压铸脱模废气采用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危废库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抽风收集,一同经水膜除尘+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3#排气筒排放;打磨工段采用复合型湿式除尘防爆一体机操作台除尘、抛丸机采用自带布袋除尘除尘后,合并通过15米高4#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熔化压铸工段产生颗粒物、SO2、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废气。打磨抛丸工段产生颗粒物废气、CNC 机加工工段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中表1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限值,厂区内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 浓度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4.切边废料、废打磨材料、废钢珠、废金属屑、不合格品、打磨和抛丸工段收集粉尘和残渣、一般废包装箱、废模具和抛丸机废布袋,拟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或厂家回收;熔化炉渣、废脱模剂、废活性炭、熔化和压铸废气处理设施收集粉尘和残渣、废布袋、化学品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和含切削液废金属屑,拟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清运处置。 5.本项目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 | |
| 2 | 3D打印铸件项目 | **区车桥镇工业集中区**路18号 | **英****公司 | 项目投资11000万元,环保投资170万元,占地面积7500平方米,租赁安区车桥镇工业集中区**路18号两栋生产厂房,年产电机外壳、端盖30万套、减速机外壳5万套、汽车车桥壳1万套。 | 2026年10月16****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供给周围农户用作农肥,远期接管执行****羽****处理厂接管标准,****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D标准后,尾水排入涧河。 2.本项目落砂、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制芯、浇注、冷却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采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2)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后通过15m高3#排气筒高空排放;抛丸、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TA004)处理后通过15m高4#排气筒高空排放;打印制型、清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TA005)处理后通过15m高5#排气筒高空排放;浸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其中的二甲苯采用二级活性炭(TA006)处理后通过15m高6#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中,1#、2#、3#、4#、5#排气筒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2#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2#排气筒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6#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值。 4.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含沉渣)、TA002除尘器收尘、TA002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TA001、TA005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砂处理;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熔炼;废包装袋、炉渣、废砂、废钢丸、TA003、TA004除尘器收尘、其余废布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清运处置。 |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7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6869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