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位于**市**市皇塘镇,地块占地面积23360.93m2。地块四至范围:北至长沟村及农田,南至后舍村及农田,西至长沟村支路,**后舍村支路。
依据《****项目规划总图》(盖章版),调查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规划为: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政府于2026年5月委托****对本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地块历史
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地块内存在一处面积约600m2、深约1m的水塘,用于农田灌溉。2013-2014年,地块内中西部区域搭建大棚种植番茄;2026年6月,地块东**进行文物勘察挖掘活动,文勘挖掘坑长度为4m,宽度为1.5m,深度为1m,挖出的土堆放在挖掘坑四周。
(2)污染识别
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有8家企业,分别****制品厂、丹****公司、****制品厂、**市****公司、****公司、江****公司及仓库、******公司、******公司。上述企业均位于本地块的下风向和地下水的下游,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经过第一阶段地块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地块内外资料分析,识别出本地块21种特征污染物,具体为:氨氮、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苯、二甲苯、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3-氯丙烯、氯离子、烯丙基缩水甘油醚、甲醇、乙二胺、镍、铜、锌、石油烃类。
(3)采样调查
第一次采样时间为2026年5~6月,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点位、4个地下水点位、1个地表水点位和1个底泥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水土复合对照点。由于第一次采样不满足40m×40m的网格布点,且部分特征指标未检测,经进一步完善布点采样方案,我单位于2026年8月开展了补充采样调查,补充调查在地块内布设15个土壤点位、1个地表水点位和1个底泥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原有5口监测井全部重采。
(4)调查结果
综合两次采样调查情况,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检出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相应的评价标准;所有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值或相应的评价标准;地表水样品的硫化物、高锰酸盐指数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水标准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标准,色度、浊度、臭和味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限值,其余指标未超标。超标指标均为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而非毒理学指标,该类指标超标通常反映地下水受区域地质结构或周边生活活动影响,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危害较小;底泥样品的所有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相应的评价标准。
(5)结论
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满足地块规划为第一类用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