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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发〔2026〕158号
****委员会:
你区《****经济开发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原则同意依法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