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环氧丙(乙)烷衍生产品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泰州-泰兴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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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年产20万吨环氧丙(乙)烷衍生产品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10-22 15:17

****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年产20万吨环氧丙(乙)烷衍生产品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经济开发区中港路1号新征用地建设生产车间、罐区及配套辅助工程,购置反应器、槽罐、换热器、机泵等设施设备,建设年产20万吨环氧丙(乙)烷衍生产品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5000吨丙(乙)二醇醚、45000吨丙二醇醚酯。一、根据建设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原年产22万吨环氧丙(乙)烷衍生产品技改项目不再实施建设。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关于****公司年产22万吨环氧丙(乙)烷衍生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泰环审(**)〔2024〕147号)自动失效。

根据《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第十三项问题整改细化方案》要求,2025年10月,****工信局牵头发改、水利等部门划定陆域纵深一公里退让线。对照上述划定成果,你公司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对本项目测****人民政府确认,出具《****政府关于****公司年产20万吨环氧丙(乙)烷衍生产品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函》,项目建设内容不在长**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包含**厂区外管线和管廊建设,相关内容须按规定另行环评手续报审。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中国精细****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优化工艺条件和控制技术,提高反应物转化率和产品得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生产装置、罐区含乙酸废气分别收集至2套“碱洗+水洗”装置预处理,4条生产线的其他有机废气与醇醚生产刮板残液干化废气收集至4套“产品醚吸收+水洗”装置预处理,罐区废气收集至4套“产品醚吸收+水洗”装置预处理,环氧丙烷、环氧乙烷进料废气及储罐废气收集至2套“深冷+一级碱洗+水洗”装置处理,上述预处理尾气一并经1套“RTO+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1#)排放;甲类库(含危废库)废气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2#)排放;灌装站废气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3#)排放;综合辅房内检验分析室废气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4#)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甲醇、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以1,2-环氧丙烷计)、丁醇(以正丁醇计)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及其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2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甲醇、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以1,2-环氧丙烷计)、丁醇(以正丁醇计)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及其修改单表7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蒸汽冷凝水大部分回****经济开发区闸南路38号)生产,少部分与软水制备浓水、地面及设备冲洗水、罐区喷淋水、废气处理废水、分析化验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一并接入原厂区污水站预处理后,与管输至原厂区总排口的循环水****开发区****处理厂深度处理,污水处理站出口处排放的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及其修改单表3标准限值,****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表1中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要求,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5.4条及6.1条相关管理要求,对项目产生的多丙(乙)二醇醚(包含多乙二醇丁醚、多乙二醇甲醚、多丙二醇丁醚、多丙二醇乙醚、多丙二醇丙醚、多乙二醇丙醚、多丙二醇甲醚)开展鉴别及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对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采样分析,后续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规范利用。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环氧乙烷罐组、常压罐组、污水井及污水池及管道、变电所事故油池、危废暂存库、循环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应强化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系统,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处理厂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等文件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和废水计量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的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本项目/全厂):二氧化硫≤0.011/9.465吨、颗粒物≤0.72/6.32吨、氮氧化物≤2.16/30.312吨、一氧化碳≤0/22.522吨、硫化氢≤0/0.016吨、氨≤0/0.24吨、氯化氢≤0/0.017吨、二噁英类≤0/0.023克毒性当量值、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3.3425/11.8237吨(包含环氧丙烷≤0.009/0.061吨、环氧乙烷≤0.01/0.01吨、甲醇≤0.258/0.5674吨、乙醛≤0/0.025吨、丁醇≤0.303/0.303吨、水合肼≤0/0.012吨、苯≤0.045/0.048吨)。

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全厂):颗粒物≤0/0.45吨、氯化氢≤0/0.005吨、硫化氢≤0/0.0089吨、氨≤0/0.133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8.1075/9.2285吨(包含甲醇≤0/0.478吨、苯≤0/0.003吨、环氧丙烷≤0/0.56吨、水合肼≤0/0.003吨)

(二)水污染物

接管排放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105411.88/529172.89吨、化学需氧量≤3.863/163.233吨、总磷≤0.001/1.11吨、总氮≤0.026/7.859吨、氨氮≤0.022/6.021吨、悬浮物≤9.911/49.152吨、苯≤0.0037/0.0237吨、全盐量≤120.972/667.332吨。

外排环境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105411.88/529172.89吨、化学需氧量≤3.162/23.902吨、总磷≤0.001/0.211吨、总氮≤0.026/6.379吨、氨氮≤0.022/2.092吨、悬浮物≤0.632/4.871吨、苯≤0.0037/0.0237吨、全盐量≤70.972/667.33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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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