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963,0512-****8422。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重组蛋白药物生产项目 | **市**镇元丰路168号4#厂房 | **** | ****设计研究院****公司 | 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市**镇元丰路168号4#厂房,年产重组蛋白药物200万瓶。 | 1.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处理厂接管标准。含氮磷废水经厂区内**废水处理设施1#及中水回用设施1#(调节+混凝沉淀+BEND-MBR+MBR+RO+STRO+蒸发浓缩)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冷却塔,不含氮磷废水经厂区内**废水处理设施2#及中水回用设施2#(降温+UF+RO)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冷却塔,其余部分****处理厂,pH、COD、SS、基准排水量执行**省《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表3标准。 2.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水站废气经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细胞复苏培养呼吸废气随车间洁净系统排放至楼顶,无组织排放;杆状病毒扩增呼吸废气经高效过滤+紫外灯消毒处理,车间采用回风系统,不外排;反应器尾气(细胞、病毒培养呼吸废气),经电能反应器尾气焚烧装置处理后,随车间洁净系统排放至楼顶,无组织排放;称量废气经高效过滤处理后排放至楼顶,无组织排放;全厂消毒废气、层析废气经车间洁净排风系统的排风机内置活性炭吸附后排放至楼顶,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基准氧含量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厂界无组织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表7标准,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