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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P12,10.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其中暂估价933元”,此处是否有误是否应为“其中暂估价933万元(不含规费、税金)” 回复:招标文件P12第10.2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中“其中暂估价933元”系笔误,正确表述应为:“其中暂估价****000元”,因系统限制,此处无法填写除数字以外的内容,此处的暂估价933万元(不含规费、税金)。 2、招标文件P151,“2.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参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执行,(3)承包人材料价格风险幅度:钢材风险幅度5%,商品砼及预拌砂浆风险幅度10%。”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的意见,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风险幅度应为5%。商品砼是否应该和钢材一样约定,风险幅度为5%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133页“5.1.2质量违约责任”规定“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10%的违约罚金,违约金将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依据招标文件132页“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请业主明确,如果本项目没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是否处罚工程结算价款10%的违约罚金 招标文件132页“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根据《****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评选办法》的要求,本项目为既有建筑及室外配套工程进行整体修缮改造,不涉及**扩建,无法评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请业主明确工程质量标准是否还包含“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同时,招标文件133页“5.1.2质量违约责任”规定“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10%的违约罚金,违约金将在结算价款中扣除。”,如因“本项目无法评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违约罚金是否处罚,请业主明确 回复:1、本项目须积极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不作为本项目质量违约条件,项目未取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相关按质论价费不予计量与支付。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5.1.2质量违约责任第一句话调整为:“本项目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合同结算价中直接扣除。” (二)澄清修改内容: 1、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已修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文件。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10.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修改,具体详见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附件中增加:附件15《****建设中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房建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6《****建设中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房建项目管理细则》(试行)、附件17《****建设中心计量支付工作规则》(2026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