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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847472 | 建设单位法人:林嘉华 |
| 吕计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开发区疏港路1# |
| 南厂生产装置配套储罐及接卸设施安全升级改造项目(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49-****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990-G5990-其他仓储业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9.919167 纬度: 32.1450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28 |
| 泰环审(**)〔2022〕1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847472001P |
| 2026-03-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1472.6 |
| 279.4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84747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348292G | 验收监测单位:**华睿****公司 |
| ****0191MA1XF50Q7R | 竣工时间:2026-03-2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1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n/project.html |
| 本项目为改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属于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不涉及生产,****公司南厂生产装置配套储罐及接卸设施安全升级改造。一阶段储罐工程主要建设规模为: (1)酸罐区及其配套的公辅工程建设内容(共计11座酸储罐、1座中和池、配套泵区、装卸站、配套管道、酸气吸收装置); (2)碱罐区及其配套的公辅工程建设内容(含6座碱储罐、中和池、装卸站、配套管道) | 实际建设情况:高纯盐酸(31%)为2座900m3;原1座900m3的高纯盐酸储罐调整成1座900m3的工业盐酸(31%)储罐;原1座500m3的高纯盐酸储罐调整成为1座500m3的副产盐酸(15%)储罐。 |
| 1、高纯盐酸储罐调整为工业盐酸储罐和副产盐酸储罐 变动前:原环评中高纯盐酸(31%)储罐为3座900m3和1座500m3; 变动后:高纯盐酸(31%)为2座900m3;原1座900m3的高纯盐酸储罐调整成1座900m3的工业盐酸(31%)储罐;原1座500m3的高纯盐酸储罐调整成为1座500m3的副产盐酸(15%)储罐。 变动原因:新浦公司按照现有市场行情后期盐酸销售策略调整将原环评中1座900m3的和1座500m3的高纯盐酸(31%)储罐调整成1座900m3的工业盐酸(31%)储罐和1座500n3的副产盐酸储罐。 其中,高****公司5期高纯岗位和6、7期高纯岗位,工业盐酸来自于氯乙烯装置盐酸吸收岗位,****公司内部称呼不同。由于原环评中的500m331%高纯盐酸变动为1座15%副产盐酸,盐酸折纯浓度较原环评变小。 酸罐区的储罐罐体总容积较环评未发生变化,暂存盐酸折纯后的总质量较环评暂存量减小。本变动不涉及酸罐区酸储罐的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次项目运营期不涉及生产,主要为新浦南厂区各储罐区的安全、环保升级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酸罐区、碱罐区、液氯充装系统的物料进、出流程与环评一致 |
| 酸罐区、碱罐区、液氯充装系统的物料进、出流程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液氯槽车接卸平台废气:非正常工况下排放的氯气,经5#事故吸收塔碱液吸收后尾气由引风机高空有组织排放。5#事故吸收塔采用“两级碱吸收”,排气筒高度为25m。 (2)盐酸储罐顶部安装呼吸阀和废气吸收装置,废气统一收集至**酸气吸收装置,采用“水喷淋+碱喷淋”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规模是200m3/h,排气筒内径为0.3m); (3)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废规范暂存、处理或综合利用。清罐废渣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综合利用,所有危险废物转移须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4)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一阶段废水包括:机泵区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上述废水已包含在新浦南厂现有项目中),以及新增酸气吸收装置碱喷淋废水(经重力泵送至中和池用作酸碱中和)。上述废水****公司1#污水处理站处理,****园区****处理站集中处理。 (2)废气:本项目一阶段废气主要包括: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钢瓶余氯和管道余氯废气。酸罐区内的所有盐酸储罐顶部安装呼吸阀和废气吸收装置(密闭管道),酸罐区本次建设1套酸气吸收装置(水喷淋+碱吸收)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液氯钢瓶充装前将内部余氯抽空泄压处理,液氯钢瓶充装完毕后通过气相连接管将钢瓶中气体进行泄压处理,将残余氯气统一收集后经密闭管道送至3#液氯充装事故塔处理(两级碱喷淋)后经25m排气筒排放。 事故工况下废气:非正常工况产生的氯气经统一收集后,送至8#氯气事故吸收塔(**碱液吸收)处理后再经25m高排气筒排放。 (3)固废:本项目一阶段运营后酸罐区、碱罐区清罐时会产生清罐废渣,主要成分为废酸渣(HW34,900-349-34)和废碱渣(HW35,900-399-35),每8年产生一次,产生量为50t/8a,暂存至新浦化学南厂区危废暂存库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4)噪声:本项目一阶段生产区主要噪声源为各类机泵、装卸设备,本项目采用将设备合理规划其在厂区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及减振措施,可以确保噪声厂界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 1、废气处理措施中液氯槽车接卸平台的非正常工况废气去向发生变动 变动前:液氯槽车接卸平台废气:非正常工况下排放的氯气,经5#事故吸收塔碱液吸收后尾气由引风机高空有组织排放。5#事故吸收塔采用“两级碱吸收”,排气筒高度为25m。 变动后:厂区5#事故吸收塔已经停用,液氯槽车接卸平台非正常工况下氯气废气送至8#氯气吸收塔,8#氯气吸收塔采用“两级碱吸收”,排气筒高度为25m。 变动原因:****公司****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液氯(氯气)和氯乙烯生产企业以及过氧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函》附件1“液氯(氯气)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第12条要求:液氯贮槽泄漏事故氯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独立设置(液氯充装产生的废气可以并入),不应与电解事故氯、透平机密封气吸收装置及次氯酸钠生产装置共用;(2)具备24h连续运行能力,碱液循环槽应“一用一备”;(3)吸收装置设手动和自动启动,自动启动与氯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联锁;(4)碱液浓度应在线监控,以满足任何状态下的要求(换碱的质量分数不应低于5%);(5)电气设备如循环泵、事故氯风机等应达到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要求;(6)宜采用碱液吸收塔循环吸收宜(使用**串联吸收工艺)。新浦化学南厂A区事故氯吸收装置未采用两级碱液吸收塔循环吸收,碱液循环槽未“一用一备”,南厂B区六七期液氯储槽厂房无配套的独立的液氯储槽泄露事故氯处理系统,不满足现行的应急管理要求。 根据上述原因,在南厂A区**一套事故氯处理系统,替换原有充装事故塔吸收单元和捕消事故塔吸收单元,吸收四五六七期液氯储槽厂房和液氯装卸站的泄露事故氯气、充装废气,事故氯采用吸收塔+尾气塔**吸收(两级碱吸收),每台塔设置两台循环槽,可互相切换,其处理能力更优于高位槽工艺。**事故氯装置运行后,原有氯碱A区充装和事故氯装置停用(因此原环评报告中5#液氯事故吸收装置停用,变更为接入新增的8#事液氯事故吸收塔中)。****生态环境局批复(泰环审(**)[2024]150号)。 8#事故氯处理能力2000Nm3/h,仍采用“两级碱吸收”,排气筒高度为25m,较原环评采用的废气处理措施和排气筒高度均不发生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 2、酸罐区酸性废气吸收装置废气处理能力变化 变动前:盐酸储罐顶部安装呼吸阀和废气吸收装置,废气统一收集至**酸气吸收装置,采用“水喷淋+碱喷淋”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规模是200m3/h,排气筒内径为0.3m); 变动后:酸气吸收装置,采用“水喷淋+碱喷淋”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规模是500m3/h,排气筒内径为0.2m); 变动原因:新浦化学考虑为后续项目预留废气处理余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环评中:DN50焦油焚烧酸缴库管走向:管架桥南侧管廊→新酸罐区西侧**管廊→新酸罐区南侧**管廊→**酸罐区泵区; (2)环评中事故氯气管道:起点:液氯充装厂房,终点:5#事故氯气吸收塔。 (3)环评中:液氯接卸平台配套设置3个切断阀 | 实际建设情况:(1****公司取消了DN50焦油焚烧酸缴库管的建设,原因为氯乙烯装置生产工艺调整,后续厂区已无焦油焚烧酸缴库,因此氯乙烯已在界区出口处断开此管道; (2)事故氯气管道起点为液氯充装厂房,终点:8#事故氯气吸收塔; (3)液氯接卸平台配套12个切断阀,新增9个切断阀 |
| 1、DN50焦油焚烧酸缴库管道变化 变动前:DN50焦油焚烧酸缴库管走向:管架桥南侧管廊→新酸罐区西侧**管廊→新酸罐区南侧**管廊→**酸罐区泵区; 变动后:****公司取消了DN50焦油焚烧酸缴库管的建设,原因为氯乙烯装置生产工艺调整,后续厂区已无焦油焚烧酸缴库,因此氯乙烯已在界区出口处断开此管道。 3、事故氯气管道变化 变动前:起点:液氯充装厂房,终点:5#事故氯气吸收塔 变动后:起点:液氯充装厂房,终点:8#事故氯气吸收塔 变动原因:****公司****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液氯(氯气)和氯乙烯生产企业以及过氧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函》附件1“液氯(氯气)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第12条要求,在南厂A区**一套事故氯处理系统,替换原有充装事故塔吸收单元和捕消事故塔吸收单元,吸收四五六七期液氯储槽厂房和液氯装卸站的泄露事故氯气、充装废气,事故氯采用吸收塔+尾气塔**吸收,每台塔设置两台循环槽,可互相切换,其处理能力更优于高位槽工艺。**事故氯装置运行后,原有氯碱A区充装和事故氯装置停用。因此本项目一阶段事故氯气管道由原走向终点为5#事故氯吸收塔变更为8#事故氯吸收塔处。 4、设备变化情况 变动前:液氯接卸平台配套3个切断阀; 变动后:液氯接卸平台配套12个切断阀,新增9个切断阀。 变动原因:环评阶段设备数量核算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784 | 1310 | ****220.56 | 0 | 0 | ****094 | 1310 | |
| 151.289 | 0.0503 | 916.432 | 0 | 0 | 151.339 | 0.05 | |
| 10.743 | 0 | 30.247 | 0 | 0 | 10.743 | 0 | |
| 1.244 | 0 | 3.879 | 0 | 0 | 1.244 | 0 | |
| 32.14 | 0 | 66.8727 | 0 | 0 | 32.14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48.2488 | 0 | 557.7445 | 0 | 0 | 148.249 | 0 | / |
| 268.4923 | 0 | 1166.5602 | 0 | 0 | 268.492 | 0 | / |
| 13.2133 | 0 | 219.4789 | 0 | 0 | 13.213 | 0 | / |
| 7.566 | 0 | 316.4241 | 0 | 0 | 7.566 | 0 | / |
| 5.9359 | 0.021 | 0 | 0 | 0 | 5.957 | 0.021 | / |
| 1.1628 | 0.4 | 0 | 0 | 0 | 1.563 | 0.4 | / |
| 1 | ****公司1#****处理站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 ****公司1#****处理站 | 根据废水验收监测结果可知,新浦化学厂区废水****经济开发区****处理厂接管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相应废水排放标准。 |
| 1 | 酸气吸收装置(水喷淋+碱吸收)+15m排气筒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 酸气吸收装置(水喷淋+碱吸收)+15m排气筒 | 根据验收有组织监测结果,HCl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中表3标准。 | |
| 2 | 3#液氯充装事故塔处理(两级碱喷淋)+25m排气筒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 3#液氯充装事故塔处理(两级碱喷淋)+25m排气筒 | 根据验收有组织监测结果,氯气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中表3标准 |
| 1 | 隔声、减震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隔声、减震等措施 | 新浦化学厂区东、南、西、北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 本****化学厂区现有1#****处理站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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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