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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散热器及其它智能产品生产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公众可将意见或建议通过来电、来信的方式向****反映,也可来电、****公司建设情况。(来信请注明“公示反映”)。
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省**市周市镇横长泾路118号
联系电话:183****6610
电子邮箱:chunxiang_gao@coolermaster.****.cn
具体情况如下: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验收监测报告 编制单位 | 公示文件 |
| **** | ****散热器及其它智能产品生产项目 | **省**市周市镇横长泾路118号 | **奥****公司 | 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