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市****公司MiniLED显示背光源、屏体及轻量化铝镁合金压铸产业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开发区**园区渔婆北路西侧、新二**侧、新一**侧新征用地建设厂房及公用辅助工程,购置半固态注射成形机、传统压铸机、集中熔化炉、定量炉、供料机、冲压机、喷涂设备、贴片机、回流焊、冲床、注塑机等各类生产及辅助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镁合金压铸件15000吨(全部用于背光源显示模组装配,不外售)、铝合金压铸件13000吨(5000吨用于背光源显示模组装配,8000吨外售)、MiniLED背光源显示模组600万片、传统型LED背光源显示模组1500万片的生产规模。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使用溶剂型涂料(环氧富锌底漆和面漆)、溶剂型油墨、溶剂型清洗剂(碳氢清洗剂),已根据《**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开展不可替代论证。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表2中汽车原厂涂料-客车(机动车),底漆VOC含量限量值≤420g/L、面漆VOC含量限量值≤420g/L的要求;使用的油墨满足《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表1中溶剂型网印油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限值≤75%的标准要求;使用的溶剂型碳氢清洗剂、环保水机清洗剂应分别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表1中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值≤900g/L、水基清洗剂VOC含量限值≤50g/L的要求。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射出成型、压铸工段废气收集至1套“二级水喷淋+静电+去离子+物理分离式油雾净化过滤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熔化工段废气与天然气燃烧(配置低氮燃烧装置)废气一起收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精修打磨粉尘收集至1套“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化成、钝化过程产生的酸雾收集至1套“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喷漆、丝印过程产生的漆雾、有机废气收集至1套“水帘+过滤棉+沸石转轮+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喷漆打磨处理产生的颗粒物收集至1套“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清洗、注塑、锡膏印刷、回流焊、乙醇擦拭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锡及其化合物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有机废气、恶臭气体收集至1套“一级碱喷淋+除雾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
DA001、DA002、DA003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限值。DA001、DA004、DA007、DA008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表征)、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DA005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按照《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中较严值执行。DA006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DA008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厂房外设置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含铬废水(钝化水洗废水)不外排,经厂内1套5t/h“微滤+超滤+反渗透膜+低温蒸发器”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漂洗工序。项目含油废水(包括化成、钝化综合废水、酸洗废水、碱性废水、水帘喷淋废水、水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1套25t/h“芬顿破乳+气浮油水分离”预处理系统处理后与含磷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冲压清洗废水一起进入厂区1套800t/d“综合调节+二级混凝沉淀+A/O+二沉池”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预处理废水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厂扩建工程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接管至工业废水处理单元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单独设有接管口,需分别设置流量监控,并按照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运营期废水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等相关要求。厂内生产废水总排口应设置总铬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要求,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生产车间、危化品仓库、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站及雨污水管网、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设置事故水风险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开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 1115-2020)等文件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1.709吨、二氧化硫≤0.4吨、氮氧化物≤2.103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8.529吨、锡及其化合物≤0.004吨、氨≤0.05吨、硫化氢≤0.0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2.785吨、氮氧化物≤0.129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3.322吨、锡及其化合物≤0.017吨、氨≤0.011吨、硫化氢≤0.002吨。
(二)水污染物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47045/47045吨、化学需氧量≤14.114/2.352吨、悬浮物≤9.409/0.47吨、氨氮≤1.176/0.188吨、总氮≤1.647/0.565吨、总磷≤0.141/0.024吨。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量)≤216989/216989吨、化学需氧量≤69.243/10.849吨、悬浮物≤35.362/2.170吨、氨氮≤3.186/0.868吨、总氮≤6.612/2.604吨、总磷≤0.842/0.108吨、石油类≤0.204/0.204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9/0.09吨、总铝≤0.352/0.352吨、总镁≤0.502/0.502吨、盐分≤127.543/127.54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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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