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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公司:
根据《**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建设局《**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射发改发〔2020〕2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射发改发〔2020〕64号)等规定,以****办公室对该小区二期四级服务等级备案的证明,经我委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花园二期”小区小高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按0.80元/平方.月收取,多层可按0.45元/平方.月收取,并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对非普通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决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花园二期”小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监控机房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如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三、“****花园二期”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按****、****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射发改发〔2020〕64号)规定执行。
四、希你公司在小区醒目位置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按四级等级提供规范化服务,接受广大业主监督。
以上批复自2026年10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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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