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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6年10月19日-10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 | 年产1200万只PET瓶胚、1200万只瓶盖、1200万只塑料提手项目 | 盐环建表复〔2026〕64号 | 2026年10月22日 |
| 2 | ******公司 | 盐环建表复〔2026〕65号 | 2026年10月22日 |
附件:2026年10月19日-10月23****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rar
二、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单位:****环境局项目服务股
四、联系电话:0515-****3339
五、电子信箱:****@163.com
六、行政复议与行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