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区全民防实时要素管理平台建设(三期)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10-2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第五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中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
更正为:
“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20〕46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局、****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意见“苏财购〔2022〕1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给予评审优惠:
(1)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按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对其报价给予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服务类项目中投标人若使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如退休人员),将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签署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促进中小****政府采购政策。
(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
(4)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注: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投标人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三章格式)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加分:
根据《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通知规定,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单位给予评审加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投标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投标单位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针对监狱企业的评审加分:
根据《****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的投标单位给予评审加分: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投标时,应****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上述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更正日期:2026-10-29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省**市**区松陵镇东**大道6600号
联系人:陈鹏
联系电话:0512-****51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市**区**路998号
联系人:沈工
联系电话:0512-****58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工
电话:0512-****5861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