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开 人:泰****公司管理人 | ||
****工具厂等三家债务人破产清算案
安保服务机构公开选任公告
债权人**市****公司****工具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公司因泰****公司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分别向江****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6日分别作出(2026)苏1203破申9号、10号、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上述三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4月10日分别作出(2026)苏1203破6号、7号、8号决定书,指定******事务所担任三债务人的管理人。
三债务人(****工具厂、泰****公司、****)的厂区位于同一院区之内,厂房、场地相互毗连,实际边界交错,构成一个整体院落;院区主要通道为一个,内部设有隔离。为实施统一安全管理、消除交叉管理盲区、节约破产费用,管理人决定三案合并办理,通过公开公告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一家具备相****公司,由中选机构在同一现场统一派驻人员,统一负责三债务人名下全部房屋建筑物、场地、院落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不按债务人主体分别派驻、分别设点。
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债务人及需安保资产基本情况
| 债务人名称 | 需安保的不动产概况 |
| ****工具厂 | 位于**区刁铺镇三星东街的房产一处,含7个非住宅单元,房屋建筑面积约2,417平方米 |
| 泰****公司 | 位于**区许庄街道刁泗**侧的工业用地及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7,82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738.91平方米(砖木及混合结构)。 |
| **** | 位于**区许庄街道三星东**侧的多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合计逾7,000平方米(含3,081.57平方米、2,088.42平方米等),土地使用权面积1,949.9平方米。 |
上述土地、房屋面积来源于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仅供申报机构参考,实际面积以现场实际状况为准,不作为报价依据。三债务人厂区四至边界尚待测绘确认,实际安保范围以管理人现场指界并书面确认的范围为准。
厂区内还存在大量后期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现有多家承租人实际占用(涉及模具制造、机械加工、餐饮、超市、宾馆、培训等业态),人员车辆进出频繁,存在资产被转移、拆卸、侵占及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等现实风险,确有必要实行专业化、常态化的安保值守。
二、申报机构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等保安服务内容;
****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拟派驻的保安人员须持有有效的保安员证;
(三)具有服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案例或者经历者优先;能够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的,在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具备承担上述整体院区安保任务的基本能力,能够在中选并签订合同后3日内组织人员进场;
(五)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申报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拟派驻人员与三债务人、已知债权人、现有承租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
(七)能够持续服务至三案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者厂区依法移交、处置完毕时止。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门卫值守。院区主要通道为一个,内部设有隔离。对主要通道实行24小时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核验与放行管理,杜绝无关人员和车辆擅自进入院区。
(二)巡逻巡查。对三家厂房、院落、门面房、围墙及重点部位开展定时与不定时巡逻,每日巡逻不少于6次(其中夜间不少于3次),并做好巡逻记录。
(三)资产看护。对三债务人名下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实施重点看护,防止被盗、被拆解、被转移、被毁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并报告。
(四)隔离区域管控。对院内隔离区域之间的通道以及院区与相邻单位的交界处实施管控,防止人员、物品擅自跨区流转。
(五)秩序维护。维护院区正常秩序,制止哄抢、强占、私搭乱建、擅自转租转借以及倾倒堆放杂物等行为;对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无理干扰。
(六)隐患排查。每日开展防火、防盗、防汛及房屋结构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报告管理人;发生火灾、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情况,立即报警并同步报告管理人。
(七)专项配合。****法院、评估测绘机构、审计机构开展现场勘查、资产盘点、测绘评估、债权核查、清场腾退及财产处置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现场秩序保障。
(八)台账与报告。建立值班日志、人员车辆出入登记簿、巡逻记录及影像资料档案备查;发现重大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九)禁止性要求。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占用、使用、出租、处置院区内财产,不得擅自动用、挪用院区内任何物品,不得与承租人及其他人员发生利益往来。
****人民法院提出的其他安保相关工作。
四、服务期限及人员配置
(一)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不作固定约定,自中选机构实际进场之日起,至三案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者厂区依法移交、处置完毕时止,与破产清算程序同步。管理人有权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中选机构解除服务,中选机构应当按期离场并完成交接。
(二)岗位设置。实行一人一岗,申报机构应当保证岗位24小时有人值守、按时巡查,并明确项目负责人1名。具体岗位数量与排班安排由申报机构在服务方案中载明,经管理人确认后执行。
(三)人员稳定性。派驻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人员变更须提前3日报经管理人同意;派驻人员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执勤,接受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五、报价要求及费用结算
(一)报价方式。按月报价,申报机构直接报出每月包干总价(元/月),不按人员数量分别计价;报价应当附具测算依据及所含项目说明。
(二)包干价格。每月报价应为完成本公告第三条全部服务内容的包干价(币种:人民币),包含保安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食宿、服装、装备器械、培训、管理、税费、交通等履行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三案合并派驻、合并值守,管理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费用结算。本次安保服务费列入三案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在三案之间按照各案资产状况合理分摊。鉴于三债务人目前均无可供即时支付的资金,服务费不在服务期间按月支付,须待管理人账户内有盈余资金或者破产财产变价后,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最后阶段统一结算支付。申报机构应当充分知悉并书面承诺接受上述付款安排,不得以未支付费用为由拒绝进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四)因破产财产提前处置完毕、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等原因导致服务期限缩短的,按实际服务天数据实结算。
(五)申报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或者存在脱岗漏岗、巡查缺失、处置不力等情形的,管理人有权视情节在当期费用20%的比例内核减费用;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拟派驻人员的保安员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相应承诺;
(三)近三年服务过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的业绩证明材料(委托合同、服务协议、中标通知书、服务证明等,注明服务对象、服务期限及联系人);
(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岗位设置、排班安排、巡逻路线与频次、重点部位及隔离区域管控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台账管理与报告机制,以及与现有承租人共处区域的管理措施;
(五)加盖公章的报价单,列明每月包干总价及所含项目;
(六)承诺书类文件:无利益冲突承诺书、保密承诺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接受本公告第五条费用结算安排的承诺书;
(七)项目对接人及联系方式;
(八)申报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评选标准与程序
(一)评选指标。管理人以“价格+服务内容方案合理性”为主要指标,综合比较各申报机构的报价水平以及服务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后择优确定入选机构,不再另行设置细项分值。
(二)评选程序。管理人组织评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法院监督下完成本次选聘,综合比较报价与服务方案后择优确定1家入选机构,并可同时确定1家备选机构;评选结果报请江****人民法院备案后,由三债务人的管理人与入选机构统一签订一份安保服务合同。
(三)管理人保留本次公开选任的最终决定权,并有权根据报名情况决定**报名时间、重新公告或者终止本次选任;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申报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四)申报机构对因本次公开选任所获知的案件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
(一)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5日17:00。
(二)纸质件: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密封包装(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寄送或者送达管理人,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视为放弃参选。
(三)电子件:申报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同步发送至管理人电子邮箱,邮件标题注明“飞翔等三家破产清算案—安保机构报名材料+机构名称”。
(四)纸质件与电子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件为准。
(五)现场踏勘:因院区范围较大且内部设有隔离,申报机构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与管理人预约现场踏勘,踏勘时间由管理人统一安排;未踏勘不影响参选,但服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
九、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三债务人厂区现场发布,并在破产案件重整信息平台发布。
(二)中选机构应当就三债务人厂区统一提供安保服务,不得以三家主体不同为由要求分别计价、分别派驻或者增加费用。
(三)申报机构一经报名,即视为认可本公告全部内容,并受本公告约束。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或者解释。
十、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事务所
地址:**省**市**南路179号华诚大厦A座21楼
联系人:蔡良军,联系电话:150****7290,固定电话:0523-****0163
电子邮箱:****@126.com
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日工作时间与管理人联系。
特此公告。
****工具厂管理人
泰****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