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30 15:29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扩建1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项目 | **省**市**市104国道与**路交叉口东480米(**市环科园杏园**第二厂区) | **** | **市希悦****公司 | ****拟在第二厂区车间二一层扩建1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配置1台X射线探伤机,探伤机型号为XYD-320型,最大管电压为320kV。该装置具备大小两个焦点,可根据工件特性按需选用:小焦点最大管电流为2.5mA,对应最大功率800W;大焦点最大管电流为5.6mA,对应最大功率1800W。本项目依托第二厂区现有2名辐射操作人员,拟采取一班制,每班工作不超过8小时。本项目探伤房周开机曝光时间不超过10小时,年工作50周。 | 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辐射:X射线 其他:射线会使空气电离产生少量臭氧和氮氧化物。 辐射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 1、辐射防护措施 (1)探伤室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只有当防护门完全关闭后X射线才能出束,意外打开时立即停止X射线照射,关上门不能自动开始X射线照射。操作台处设置钥匙开关,只有在打开操作台钥匙开关后,X射线管才能出束;钥匙只有在停机或待机状态时才能拔出。在探伤室内西侧墙体处拟设置紧急开门开关以方便探伤室内部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离开探伤室。 (2)设计安装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探伤室的防护门上方及探伤室内均拟设置显示 预备 和 照射 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工作时,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开启,警告无关人员勿靠近探伤房或在探伤房外做不必要的逗留。 预备 信号应持续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探伤房内人员安全离开, 预备 信号和 照射 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应与该工作场所内使用的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拟在探伤室西侧墙体以及探伤室工件门外设置对 照射 和 预备 信号意义的说明。 (3)探伤室内及探伤室出入口均拟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操作台处拟配备专用的监视器,可监视探伤室内情况。 (4)探伤室工件门外拟设置 当心电离辐射 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警示说明,提醒无关人员勿在其附近逗留。 (5)安装紧急停机按钮。拟在操作室的操作台处设置1个急停按钮,在探伤室四周墙上共设置7个急停按钮;确保出现紧急事故时,能立即停止照射。按钮的安装,能使人员处在探伤室内任何位置时都不需要穿过主射线束就能够使用。紧急停机按钮拟设置标明使用方法的标签。 (6)探伤室拟设置1套机械通风装置,机械通风装置及排风口位于探伤室北墙顶部,通风管道经车间东墙穿出,向上排至外环境中,避开朝向人员活动密集区。每小时有效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 (7)探伤室内西侧墙体拟设置固定式辐射探测报警装置,操作台处拟设置对应报警灯及剂量率显示界面。 2、操作防护措施 辐射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测工作前拟按照《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中5.1.2要求对本项目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联锁、报警设备和警示灯、固定辐射检测仪等是否运行正常。 探伤工作人员在进入探伤室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拟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便携式X- 剂量率仪。当剂量率达到设定的报警阈值报警时,探伤工作人员应立即退出探伤室,同时防止其他人进入探伤室,并立即向辐射防护负责人报告。 拟定期测量探伤室外周围区域的剂量率水平,包括操作者工作位置和周围毗邻区域人员居留处。测量值应与参考控制水平相比较。当测量值高于参考控制水平时,应终止探伤工作并向辐射防护负责人报告。 当班使用便携式X- 剂量率仪前,拟检查是否能正常工作。如发现便携式X- 剂量率仪不能正常工作,则不应开始探伤工作。 公司每次探伤仅会开启1台X射线探伤机,探伤房内拟设置功率控制装置,若多台探伤机同时开启,功率控制装置会立即自动切断探伤机电源,探伤机停止出束。辐射工作人员拟正确使用配备的辐射防护装置,把潜在的辐射降到最低。 (6)在每一次照射前,操作人员都应该确认固定式X射线探伤室内没有人员驻留并关闭防护门。只有在防护门关闭、所有防护与安全装置系统都启动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检测工作。 (7)公司拟对使用的X射线探伤机维护负责,每年至少维护一次,设备维护应由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设备制造商进行,并做好设备维护记录。 3、探伤设备退役措施 本项目射线装置不再使用时,拟根据《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6.3要求实施退役。 | 一、严格按照经环评及审批的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做到批建相符 二、严格执行环保 三同时 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10-****5560,0510-****5522
通讯地址:****中心12号楼,**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