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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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PVA滚轮生产项目 | **市千灯镇汶浦东路61号3号房 | **** | ******公司 | 拟购置综合搅拌机、成型机、超声波清洗机等,年产PVA滚轮4万只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生产废水(11800t/a)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内废水处理设施(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多级过滤)处理后部分(4300t/a)回用,剩余(7500t/a)接管至******公司,执行******公司进水水质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浆料混匀、注模物理成型、杂质去除及清洗工段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空间/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由两套“碱液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通过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9标准;硫酸雾、甲醛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思特奇高分子****公司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 **市千灯镇宏信路85号4幢 | 思特奇高分子****公司 | **谦循****公司 | 年产塑料粒料300吨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投料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塑料边角料、废样品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挤出成型、检验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乙醛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 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设备维护使用机油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乙醛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乙醛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