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单位 | **** | 发文日期 | 2026-10-30 |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 一、******公司 |
| 项目名称:航空航天、舰船用高温合金零部件生产线智能化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园区内 环评机构:******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工业园区,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利用厂区现有闲置厂房1000平方米,购置、安装真空炉、电渣炉、压件打蜡机、脱蜡釜等生产及辅助设备,从事航空航天、舰船用高温合金零部件生产线智能化技改项目。项目建成后,在现有年产新材质辐射管750吨、炉辊425吨、沉没辊(稳定辊)990吨的基础上,新增年产航空航天、舰船用高温合金零部件50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依托工程、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等详见《报告表》,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方案。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熔炼烟尘、浇注废气、焙烧废气、制壳粉尘、脱壳粉尘、抛丸粉尘、打磨粉尘、切割粉尘、探伤废气、焊接烟尘、熔蜡废气、射蜡废气、组树废气、脱蜡废气、电渣重熔废气、调漆废气、喷涂废气、晾干废气、喷枪清洗废气。其中,熔炼、浇注、制壳、焙烧、脱壳、抛丸、打磨、切割、电渣重熔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限值;熔蜡、射蜡、组树、脱蜡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电渣重熔工序产生的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调漆、喷涂、晾干、喷枪清洗等涂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限值,产生的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依托现有纳管口接管至**汇****公司集中处理;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标准。 (六)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缓冲处理设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九)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等要求安装、布设监测监控设施,强化全过程全流程精细化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2220 邮箱:****@163.com
四、通讯地址:**市**市阳光大道1****中心2****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
拟稿:窦嘉勉 初审:张宁 复审:陆彬 终审: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