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司年产6000吨船用管件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11-02 14:36扬环审批〔2026〕03-90号
项目代码:****
******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年产6000吨船用管件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投资300万元,利用位于新集镇工业集中区的自有厂房1000平方米,购置行车、酸洗磷化线、污水处理设施等生产设备,采用机加工、焊接、打磨、酸洗、表调、磷化等生产工艺。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6000吨船用管件的生产能力。项目于2026年6月取得**市数据局备案(仪数备[2026]998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酸洗后水洗废水、磷化后水洗废水、喷淋塔排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调节池+中和池+气浮池+混凝沉淀),以上废水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废水合并通过区域污水管网接****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切割、焊接粉尘通过捕集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依托现有)排放;酸洗废气密闭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密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标准。
(四)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周边敏感点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中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防止生产储存及装卸输送过程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项目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
(八)根据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一)废气污染物: VOCS≤0.01/0.054吨,颗粒物≤0.226/1.101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6071.2/21311.53吨,COD≤1.7528/3.6764吨,NH3-N≤0.0027/0.2355吨,TP≤0.0521/0.0546吨,TN≤0.5491/0.574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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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
抄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