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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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年产铝压铸件5520吨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经济开发区国槐大道10号,本项目在木工车间**成品库,将现有成品库改建为铝压铸件生产车间,其他构筑物依托现有。本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铝压铸件1400吨;二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铝压铸件1200吨;三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铝压铸件2920吨。铝压铸件生产工艺流程为:熔化保温→压铸→除水口→冲压→钻孔→打磨→(一期、二期委外精加工)→抛丸→机加工→研磨→包装,本项目扩建后厂区内其他产品产能不变。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与建设、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本项目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接****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维桥河。
3.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设置2根排气筒。
本项目新增1套二级水喷淋塔及对应的排气筒(DA013)、1套“静电油雾净化器+活性炭吸附器”及对应的排气筒(DA014)、1套移动式布袋除尘器、1套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其他废气处理措施及排气筒均依托现有。
机边熔炉、天然气倾倒炉、天然气集中熔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熔化、炒灰废气(颗粒物)、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混合至1套二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13)排放;压铸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油雾净化器+活性炭吸附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14)排放;危废贮存废气(非甲烷总烃)经负压风管收集至“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DA013、DA01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燃气炉”“其他工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排放限值;DA010、DA014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
打磨废气(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颗粒物)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预热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及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均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表3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5.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7.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监测台账。
三、一期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18吨、二氧化硫≤0.004吨、氮氧化物≤0.18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2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748吨、二氧化硫≤0.004吨、氮氧化物≤0.0404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251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废水量≤211.2吨,COD≤0.0624吨、SS≤0.0329吨、氨氮≤0.0054吨、总氮≤0.0078吨、总磷≤0.0006吨、动植物油≤0.0021吨。
二期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52吨、二氧化硫≤0.004吨、氮氧化物≤0.19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20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028吨、二氧化硫≤0.0005吨、氮氧化物≤0.043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216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废水量≤844.8吨,COD≤0.2496吨、SS≤0.1317吨、氨氮≤0.0217吨、总氮≤0.0310吨、总磷≤0.0023吨、动植物油≤0.0083吨。
三期项目建成后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084吨、二氧化硫≤0.019吨、氮氧化物≤0.865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9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8650吨、二氧化硫≤0.0021吨、氮氧化物≤0.194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998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废水量≤3168吨,COD≤0.9360吨、SS≤0.4939吨、氨氮≤0.0815吨、总氮≤0.1164吨、总磷≤0.0087吨、动植物油≤0.0311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340吨、二氧化硫≤0.099吨、氮氧化物≤1.05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421吨、硫酸雾≤0.01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5230吨、二氧化硫≤0.0021吨、氮氧化物≤0.194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4388吨、硫酸雾≤0.021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废水量≤22629.6吨,COD≤7.3850吨、SS≤3.1309吨、氨氮≤0.5165吨、总氮≤0.8144吨、总磷≤0.0857吨、动植物油≤0.1691吨、锌≤0.002吨、氟化物≤0.012吨、石油类≤0.021吨、总镍≤0.0006吨。
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相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台账制度。
七、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市******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