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3041
通讯地址:**市冠城路8号,****中心****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6〕 29号
关于对**贝思特****公司肥料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贝思特****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贝思特****公司肥料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市**市边城镇陈土路6号,利用原有土地及厂房,拟引进一条以造粒、烘干工序为主的颗粒肥料生产线,用于生产颗粒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复混肥料产品,旨在进一步优化肥料产品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项目建成后,将原年产8万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粉料、5万吨复混肥料粉料的配置,调整为年产7万吨颗粒有机无机复混肥料、1万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粉料,以及年产5万吨颗粒复混肥料。整体仍保持有机无机复混肥料8万吨/年、复混肥料5万吨/年、掺混肥料5万吨/年、水溶肥料2万吨/年的总产能不变。
项目已取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句政务备〔2026〕681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苏环环评〔2026〕99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初期雨水、蒸汽发生器排水一起回用于厂内堆肥发酵,喷淋废水回用于造粒前搅拌工序。全部废水均厂内回用,不外排。安装雨水计量及自动切换装置,保持联动,确保初期雨水全部进入初期雨水池。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运营期工艺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项目主厂房及水溶肥料车间外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要求。上述范围内现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2745吨、二氧化硫≤0.4848吨、氮氧化物≤1.9125吨、氨≤0.2526吨、硫化氢≤0.025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8786吨、二氧化硫≤0.0240吨、氮氧化物≤0.0836吨、氨≤0.0184吨、硫化氢≤0.001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无废水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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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4日
抄送:****环境局、**市****执法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