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政府网站,公开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公示信息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
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市**区白米镇曹新村
建设内容:****处理厂(****处理厂)于2021年开工建设,项目总规模为4800 m3/d,建设过程中需增加深度处理单元和辅助设施,拟采用的处理工艺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AO/AAO+二沉池+Fenton氧化+V型滤池”。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市**区天目山街道**村23组
联系人:熊先生
联系电话:0523-****6668
三、承担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公司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523-****9950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及征求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
征求意见范围:位****事业单位和居民。
主要事项: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影响减缓措施的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运营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见附件。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①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②电话反馈意见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提供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意见征集工作,不会向第三方公开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
在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公众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特此公示。
泰****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