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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澄清内容: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中 第64页:“承包人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送审,延期一天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变更为“承包人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养护期满之日起28天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送审,延期一天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65页:“13.2.1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提交完整送审材料,每逾期1天罚人民币1000元”变更为“13.2.1竣工验收合格且养护期满后28天内提交完整送审材料,延期一天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66页:“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移交验收后1个月内”变更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且养护期满后28天内完成结算送审” 第67页:“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3% ”变更为“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变更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