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智慧化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
| 标段编号 | ****016001 | 标段名称 | ****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智慧化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海堤提标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工程 |
| 工程类型 | 施工 |
****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智慧化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智慧化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海堤提标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工程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016001(标段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智慧化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审批局 (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 **湾行审批〔2024〕2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 ****交通局 ,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建设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智慧化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海堤提标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工程(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智慧化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海堤提标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工程
2.2 建设地点:**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主体港),****路,南至规划二路,西至久安**,北至江湾路。
2.3 建设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地形塑造、植被恢复、水质净化、水系联通、涵闸建设、景观提升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4 质量要求:合格
2.5 工程规模(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详见施工图纸
2.6 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1045.97万元。
2.7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共为1个标段,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
2.8 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 /
2.9 工期:150日历天。
2.10 ****政府采购工程:
否
□是。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须具备有效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同时具有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以上证书注册在投标单位);
特别提示:
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为**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须根据《****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的文件要求执行,其他省份按当地最新规定执行,同时,建造师注册单位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上显示单位均应为本投标人,否则不予认可。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本工程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担任拟派项目负责人)。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3.4.1企业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2021年11月1日以来(以“竣工(完工)验收证明”上的日期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550万元及以上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缓冲带)或尾水净化湿地类或河**岸水生态修复或小流域面源污染治理施工业绩。
证明材料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完工)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文件须由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3)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与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合同为准。若业绩为EPC、EPCO、设计施工一体化、联合体业绩的予以认可,但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施工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4)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项目评审要素的,则需额外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5)业绩材料须扫描上传至主体库,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3.4.2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以来(近2年内),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3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以来(近1年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4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以来(近5年内),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近1年内(自2021年11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未处于不合格状态。
3.根据****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以及《****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4.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文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
3.5 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总分得分(第一阶段评审得分+第二阶段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如总得分有相同的,则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排名;若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则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排名顺序。 | ||||||||||||||||||||||
| 初步评审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
| 投标函 签字盖章 | 投标函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 |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具备有效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 |||||||||||||||||||||||
| 项目负责人资质、安全生产考核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同时具有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以上证书注册在投标单位); 提供有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特别提示: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为**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须根据《****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的文件要求执行,其他省份按当地最新规定执行,同时,建造师注册单位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上显示单位均应为本投标人,否则不予认可。 | |||||||||||||||||||||||
| 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 1.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提供材料:①提供经有效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诚信承诺书”)或②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本工程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担任拟派项目负责人)。 (1)提供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合同须在有效期内。 (2)提供投标企业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不含开标截止时间当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 |||||||||||||||||||||||
| 业绩要求 | 企业2021年11月1日以来(以“竣工(完工)验收证明”上的日期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550万元及以上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缓冲带)或尾水净化湿地类或河**岸水生态修复或小流域面源污染治理施工业绩。 证明材料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完工)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文件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3)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与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合同为准。若业绩为EPC、EPCO、设计施工一体化、联合体业绩的予以认可,但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施工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4)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项目评审要素的,则需额外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5)业绩材料须扫描上传至主体库,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 |||||||||||||||||||||||
|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提供有效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
| 动态监管查询结果及其他查询结果 | 根据苏建招办〔2022〕2号文要求,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本项目招标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方式和非现金方式。现金方式包含:银行转账;非现金方式包含:银行保函。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现金形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材料: (2)非现金形式: ①银行保函必须为投标人****银行或其具有开****银行出具的已生效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见第八章《见索即付投标保函》)。 ②投标人须****银行保函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材料以及保函手续费从投标人的基本存****银行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保函手续费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出函银行免收保函手续费的,****银行开具的免收凭证)。 ③银行保函开具对象(受益人)须为****,银行保函格式按招标文件格式开具并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 |||||||||||||||||||||||
| 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承诺书。 1.诚信承诺书;2.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
| 其他 | 无第三章“评标办法”4.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 | |||||||||||||||||||||||
| 评标入围 | ||||||||||||||||||||||||
| 2.2.1 | 评标入围条件 | 通过初步评审 |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 ||||||||||||||||||||||
| 详细评审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标是否分两个阶段进行: 采用两阶段评标方式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不因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不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施工组织设计: 10 分 投标人业绩: 2 分 □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施工组织设计: ≤18 分 投标人业绩: ≤2 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8 分 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 是 □否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不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合理性: / 分 投标报价: 88 分 □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 投标报价: ≥71 分 □不采用两阶段评标方式 □不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施工组织设计: ≤18 分 投标人业绩: ≤2 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 投标报价: ≥79分 □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施工组织设计: ≤18 分 投标人业绩: ≤2 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8 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 投标报价: ≥71 分 |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招标人直接选择方法五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 招标人代表 从以下方法一、方法二中随机抽取一种。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A×K,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 招标人代表 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 ;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 Q2=1-Q1; Q1的取值范围为: 65%、70%、75%、80%、85% ; K1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 ; K2的取值范围为: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 Q1、K1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 招标人代表 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为: 92% 。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以合理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对有效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 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先剔除各报价中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各报价中最高值(最高值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取各报价中的次低值。 将上述计算结果按计价规范,分别生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再按招标清单所列费率计算规费、税金,得出总价A。 评标基准价(合理最低价)=A×K。 下浮率K值的确定(下浮率取整): 本工程下浮率K值 □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 从下浮区间随机抽取确定,本工程下浮区间为: ; □招标人明确确定固定下浮率K值为: ; K值建筑工程下浮范围为 97%~93% ,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 ,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93%~88%,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为92%~85%,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95%~90%,各地可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 □方法五:ABC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值的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值抽取范围;若在A值的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A值的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B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Δ在 阶段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B在 阶段抽取。 本次招标项目下浮率Δ分类为
上述方法五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为 ,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结束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三、如采用两阶段评标,未入围第二阶段评审的单位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 | ||||||||||||||||||||||
| 2.3.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详细评审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3.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评审 | (1****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下评审要点进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他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不包含第(3)项篇幅扣分)。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篇幅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 ,每超过1页的,扣 分。 施工组织设计总篇幅要求如下,总篇幅不超过 80 页,每超过1页的,扣 0.1 分。 | |||||||||||||||||||||
| 评分因素 | 页数要求 | 分值 | ||||||||||||||||||||||
| 总体概述:对本项目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的建设要求理解全面、准确,方案描述具备可行性、规范性、科学性、完整性。 | 不超过10页 | 2 分 | ||||||||||||||||||||||
| 质量控制与管理:为保证生态缓冲区建设工作达到质量要求,须制定详细准备的质量控制措施。 | 不超过20页 | 2 分 | ||||||||||||||||||||||
| 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对本项目的重点与难点进行分析,并给出全面、可行的合理化建议。 | 不超过20页 | 2 分 | ||||||||||||||||||||||
| 工作进度与效率保证措施:制定的工作实施时间进度与效率保证措施明确、合理、可行,措施表述完整、有针对性。 | 不超过20页 | 2 分 | ||||||||||||||||||||||
| 全流程服务保障:各项保障措施详细可行,有完备的全流程服务措施、承诺详细合理。 | 不超过10页 | 2 分 | ||||||||||||||||||||||
| □BIM等信息技术的使用: | 不超过 / 页 | / | ||||||||||||||||||||||
| □其他: | 不超过 / 页 | / 分 | ||||||||||||||||||||||
|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 / 分 | |||||||||||||||||||||||
| 2.3.4(2) | 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1月1日以来(以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在投标企业任职期间,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750万元及以上类似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缓冲带)项目施工业绩,且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一职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完工)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文件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3)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与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合同为准。若业绩为EPC、EPCO、设计施工一体化、联合体业绩的予以认可,但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施工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若业绩为EPC、EPCO、设计施工一体化、联合体业绩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业绩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指总的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如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未能体现项目评审要素的,则需额外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6)业绩材料须扫描上传至主体库,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备注1:资格审查业绩满足要求的参与加分。 备注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 2 分 | ||||||||||||||||||||
| 2.3.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审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88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 0.9 分,每偏低1%扣 0.6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88 分 | ||||||||||||||||||||
| 2.3.4(4) |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 / | (1)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的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各子目综合单价下浮 %乘以权重系数 %(50%及以上),加所有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剔除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价格正负20%的综合单价)乘以权重系数 %(50%及以下),确定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 (2)将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进行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该子目的合价金额超过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一般为评标价的0.5%-1%)的,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3)特殊情形下,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调整方式: □评标结束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 / 分 | ||||||||||||||||||||
| 2.3.4(5)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信用评价评审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得分=企业(项目类别)信用得分* %(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①企业信用得分以评标系统获取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最新评定的(项目类别)信用得分为准。 ②未参加**市建筑业(房建、市政)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可按照《关于申领**市建筑企业(含监理)信用评价初始信用分的通知》申领信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通知文件。 | / 分 | ||||||||||||||||||||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自2026年11月 6 日起至2026年11月 30 日9时30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市公共**交易平台 。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 30 日9时3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
7.3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
8.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8.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均不予接受。
8.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全省全面应用统一主体库(**省公共**经营主体信息库),**市主体信息库同步关闭(详见https://ggzyjy.****.cn/首页-通知公告-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及首页-交易指引-省主体库相关高频问题解答)。
8.5投标人同步的主体库链接为**省公共**经营主体信息库(结合省主体库相关高频问题解答)中的信息,如需调整前往省主体信息库调整完善,投标人需及时更新信息,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市公共**交易平台、**省公共**交易平台、**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1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人地址:**省通****示范区政务中心506室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开发区中央路25号新星商厦12楼 |
| 联系人:季工 | 联系人:朱仲英 |
| 电话:0513-****5699 | 电话:0513-****0810-803、134****7652 |
| 传真:/ | 项目负责人:吕春霞 |
| 邮编:/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邮编:/ |
| 电子邮箱:****@126.com |
10.2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通****示范区****管理局)
地址:****示范区金海路6号商务大厦
联系电话:0513-****0047
10.3异议渠道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一般应在**市公共**交易平台依法提出异议,收到异议之日起招投标活动暂停,招标人必须妥善处理并在上述平台系统进行答复。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