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金属制品展示道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启****开发区江滨路32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编制人员:周元强(035********000000152)
项目概况:
一、项目拟建于**高新区江滨路32号现有项目区域内,现有项目已完成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申领(913********3372925001Y),本次技改主体工程利用现有生产车间,淘汰金属制品展示道具抛光、喷塑及塑粉烘干工序及部分落后设备,新增精密推台锯等设备64台,环保工程同步改建或**,公司年产70套家具及500套金属制品展示道具的产能不变,项目已立项备案(项目代码:****)。
二、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生产运营管理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结论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优先采用自动化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及污染物产生量应符合**及**市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指标要求,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2.按照高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完善雨污分类收集系统,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确保现有废水处理设施能力匹配技改后废水源强,否则须改建或扩建废水处理设施。现有项目生产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为“格栅收集池+絮凝反应池+气浮池+沉淀池+过滤罐+循环回用池”,项目不设置生产废水排放口,生活废水纳管排放,****处理厂管网,纳管废水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处理厂接管要求。
3.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优化收集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设施收集处理能力与污染源强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次技改A车间木工工序粉尘废气配建“负压集气收集系统+旋风除尘+布袋除尘+2#排气筒”处理设施;C车间打磨工序粉尘废气配建“负压集气收集系统+水帘除尘+6#排气筒”处理设施,喷漆工序有机废气分别依托配建“密闭负压集气系统+水旋柜+二级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6#、7#、8#排气筒”处理设施,调漆、晾干及喷漆清洗等工序有机废气一并引入处理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因子有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6-2022)表1标准限值。油漆涂料须符合《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 3500-2019)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含量限量标准要求;胶粘剂产品须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要求;清洗剂须使用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8-2020)的产品标准要求;有机废气收集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或全密闭集气罩方式,局部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吸附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800毫克/克,单套处理设施活性炭填充量不得小于1吨,设备技术参数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3-2013)要求。
4.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内布局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切割机、打砂机、空压机等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板材、废木屑、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须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胶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或再生利用,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重点防渗区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喷涂车间、危废暂存区域等特殊防渗区域,应采取地面水泥固化等防治措施,有效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确保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的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7.按照《**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21〕3号)、《**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废水、废气排放口,标准化设置排放口及固废堆场标识标志。按照《报告表》环境监测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公开环境信息,重点监测厂界及环境敏感点的无组织VOCs及恶臭气体排放浓度。
8.加强事故性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下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设备应“一用一备”,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及应急材料。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并对《报告表》内容和结论负责。企业须对全厂废水、废气(恶臭气体)环境治理设施、固(危)废贮存与处置等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生产工艺等如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须重新报批;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调试生产前应在国家环保自主竣工验收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生产调试期间须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调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市数据局投资管理股
联系电话:****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